近日,何帆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争议极大的高额意外险拒赔案件。被保险人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身故,保险公司却以“事故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未如实告知病史” 为由拒绝赔付全部 105 万元保险金。何帆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拆解保险公司的多重抗辩逻辑,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法院全面支持,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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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交通违法类意外险拒赔案件争议极大,很多人误以为“只要违法就一定不赔”,但司法实践中违法情节与保险责任的认定需严格区分。看似相同的交通事故案件,对意外伤害定义的理解差异就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案情介绍
2025 年 5 月,投保人刘某某为其配偶王某某向被告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 “大护甲 6 号意外险(全民版)”,保险期间 1 年,其中意外身故 / 残疾保额 75 万元,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 / 残疾额外保额 30 万元,指定其女儿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原告按约支付保费,保险合同依法生效。
2025 年 9 月某日深夜,被保险人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与前方违反禁令标志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超速行驶、疏于观察路面,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伴胸部损伤死亡,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原告作为指定受益人向被告申请理赔后,被告于 2026 年 1 月出具《理赔意见函》,以 “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为由拒绝赔付。原告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找到何帆律师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主张事故不符合“意外伤害” 定义。根据车辆 EDR 数据,被保险人碰撞前 5 秒内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反而持续加速至 100km/h(限速 50km/h),不符合 “非本意” 特征。
2.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被保险人投保前曾因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治疗,该病史与本次事故致死存在高度关联性。
3.主张驾驶非营运汽车额外保额不能叠加赔付,且多家保险公司已就同一事故作出拒赔决定。
何帆律师部分观点
1.超速行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但并不等同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超速行为虽有过错,但交警部门已认定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不能以此否定事故的意外性质。
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明确、具体询问的范围。本案保险产品无主动健康告知问卷,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页面“身体健康” 的概括性确认,推定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行为。
3.通用意外身故保障与驾驶非营运汽车专项保障为合同约定的并列保险责任,二者赔付条件不同且未约定不可叠加,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累计给付保险金。
本案还有多个关键代理要点因涉及核心诉讼策略不便公开,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证据材料制定专属方案。
案件结果
何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了被保险人生前的生活记录、事故现场证据及投保材料,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何帆律师围绕交通违法与意外伤害的界限、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及保险责任的叠加规则等核心争议点展开充分辩论,清晰指出其拒赔理由的法律漏洞。
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被告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 105 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的胜诉明确了交通违法情形下意外险的赔付标准,打破了“超速就一定不赔” 的认知误区,为同类案件中受益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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