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初,申请执行人只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请求执行。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就需要尝试其他途径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其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就是一条重要的实现债权路径。本期,我们梳理了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和注意事项,以期帮助读者解决具体实务问题。
夫妻二人持股的公司无力偿债,债权人能否追加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
形式上由夫妻二人各持50%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普通多人股东公司。若公司设立于婚姻存续期间、无婚前/婚内财产分割公示、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司法可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直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夫妻股东无法自证财产独立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1.实质一人公司认定标准:婚姻存续期间设立、夫妻共同出资、无财产分割公示、股权整体归夫妻共同共有的二人公司,股权来源单一、利益高度统一、无内部制衡,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受登记股东人数限制。
2.举证责任倒置适用:夫妻公司参照一人公司规则,由夫妻股东自证财产独立,无需债权人举证混同;股东举证不能,直接推定人格、财产混同。
3.追加执行规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债务,夫妻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追加夫妻二人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1. 主体设立情况: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二人各持股50%,无任何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无独立财产公示备案。
2. 债权债务形成:债权人与案涉夫妻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生效法律文书判令夫妻公司向债权人支付数百万元货款及利息。
3. 执行无财产: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后,法院未查询到夫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4. 追加及诉讼流程:债权人申请追加夫妻二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债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驳回诉求;二审改判支持追加申请,判令夫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夫妻股东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5. 最终裁判结果:最高院再审终审维持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公司为实质一人公司,夫妻二人举证不能,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1.穿透认定实质一人公司
案涉公司设立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全部股权属于婚后共同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共有。股权源自同一财产权、由同一利益主体支配,夫妻双方利益完全一致,无法形成股东会分权制衡与内部监督,和典型一人公司风险结构完全一致,应当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
普通有限公司人格混同由债权人举证,但一人公司、夫妻实质一人公司缺乏内部约束,财产混同概率极高。为保护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利益,司法对夫妻公司参照一人公司规则,将财产独立性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
3.举证不能即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夫妻股东未能提交完整、连续的财务审计报告、独立核算凭证、财产区分证据,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独立。法院据此认定存在人格与财产混同,夫妻二人应当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实务要点总结
(一)债权人维权要点
1. 夫妻二人持股、婚内设立、无财产分割公示的公司,直接按实质一人公司主张追责;
2. 无需主动举证混同,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夫妻股东提交审计、财务、账目独立证据;
3. 公司无财产终本后,立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夫妻股东,实现债权突破。
(二)夫妻股东合规风控要点
1. 婚内设立夫妻公司,建议签订书面财产分割协议并公示备案,隔离股权共同共有风险;
2. 建立独立财务制度、每年正规审计、公私账户严格分离,留存完整独立证据;
3. 杜绝个人账户代收公司货款、公私资金随意流转,避免被直接认定财产混同。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结论
婚内设立、无财产分割公示的夫妻二人公司,属于司法认定的实质一人公司。公司无力偿债时,举证责任由夫妻股东承担,无法自证财产独立的,债权人可依法追加夫妻二人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规则一:夫妻股东能证明财产独立的,不得追加担责
夫妻二人公司若具备独立规范财务制度、年度审计报告、公私账目完全分离,可证明财产独立,不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担责。
规则二:一人公司股权转让,新旧股东均需自证清白
一人公司多次变更股东的,原股东、现股东均需举证持股期间财产独立;无法举证的,全部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不能免责。
规则三:法人股东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样适用举证倒置
单一法人股东控股的公司,同样适用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需对子公司债务担责。
规则四:夫妻单方债务,不得随意执行配偶财产
执行依据未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争议较大的,执行程序不直接推定共同债务,配偶可通过诉讼程序救济,避免执行程序直接追加配偶。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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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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