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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环不罚决〔2026〕0018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4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局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环不罚决〔2026〕0018号
当事人: 辛集市涌跃建材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 91130181MABWQC****
地址:辛集市衡井支线与392省道交叉口东行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 身份证号:13018119870620****
本机关于 2026年 6月 8日,对你(单位)未密闭砂土石、机制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厂区露天堆放有大量砂土石原料和机制砂成品,部分区域物料堆未采取密闭苫盖处理。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 三个月内初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7 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对堆放的物料采取密闭措施。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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