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
仿冒名人网络带货,要担什么责(法治聚焦)
本报记者 魏哲哲
“仿冒名人带货”如何担责?遭遇网络暴力,如何及时制止侵害?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边界在哪里……围绕社会关注热点,最高人民法院9月16日发布4件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涉及发生网络暴力时的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带货主播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责任认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为跨境赌博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的定罪量刑等内容。
当前,带货主播“仿冒名人带货”的商业推广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破坏网络生态环境,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在一起案例中,某文化公司为推广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与某带货主播订立协议,委托带货主播为其店铺进行宣传。协议约定,带货主播发布的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文化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随后,该带货主播在某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发布了多个宣传视频,使用了李某瑾公开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并配以与李某瑾声音高度近似的人工智能合成音频。用户点击宣传视频一侧的按钮,可以直接跳转至该文化公司网络店铺购买相关图书。李某瑾随后提起诉讼。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视频未经李某瑾授权,擅自使用李某瑾肖像并结合使用与其声纹特征高度吻合的人工智能合成声音,案涉行为构成对李某瑾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该文化公司存在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该文化公司向李某瑾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
最高法表示,本案的处理,有效规制“仿冒名人带货”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促推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推广内容切实履行审核义务。
网络暴力行为传播速度快、损害不可逆,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李某与张某、胡某均为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博主,张某、胡某的网络账号共计有超2000万粉丝。2023年7月起,张某以李某“插足”其与男友情感为由,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针对李某的侮辱、诽谤言论,并联合胡某炒作话题,煽动粉丝对李某实施谩骂、攻击、举报。
事件发生后,李某的部分商业合作方解除与李某的合作协议。李某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胡某仍煽动粉丝实施上述网络暴力行为。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责令张某、胡某立即停止在全平台社交媒体发布、传播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
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胡某的行为已对李某造成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李某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法院依法裁定张某、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令有效期限为6个月。最高法表示,对于网络暴力情形下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应当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方式、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等因素,判断是否达到需要及时制止的紧迫性标准。裁定采取相应禁令措施时,也要防止超出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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