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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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既不继续移送起诉,也不作出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案件长期悬置,也就是俗称的“疑罪从挂”。
那么,补充侦查未侦查完毕,不撤案也不起诉,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院入库案例《熊某某申请某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中明确:
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也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也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视为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高院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后,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后和解结案的案件。
关于该案刑事诉讼程序是否终结、能否进入国家赔偿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某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后,某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某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某检察院亦未对该案重新起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某法院准许某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视为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可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案件还处于补充侦查状态,没有正式撤案、没有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能不能提起国家赔偿?
传统观念认为,申请刑事国家赔偿,必须持有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文书。但两高刑事赔偿司法解释打破该形式束缚,明确规定多种实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便没有上述书面结论,符合条件也可申请赔偿。
根据司法解释,解除或者撤销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之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没有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或者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早已超过法定期限,侦查机关未能取得有罪证据,长期不推进诉讼,已经满足赔偿的受理条件,不能以“还在补充侦查”为借口无限拖延,剥夺当事人赔偿救济权利。
当然该规则并非只要案件挂起来就一律赔偿。如果办案机关确有客观证据证明案件仍在正常侦查、正在积极收集新的定罪证据,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据此驳回赔偿申请。但仅仅口头称“还在补充侦查”,长期没有实际侦查行动,不能阻却国家赔偿程序的启动。
周军律师提醒,补充侦查未侦查完毕,不撤案也不起诉,刑事诉讼程序视为终结,受害人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对赔偿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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