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G242国道与陕西大荔许庄镇一村道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死者家属对“同责”的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而就在这份认定书被责令重新认定时,大荔交警大队民警却打电话对死者家属说“复核是申请热闹,耽误时间。”
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5月31日早5点半左右,60岁女子王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陕西省大荔县许庄镇的沥青村道上由西向东行驶,通过与G242国道的交叉口时,与罗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吉利美日牌小轿车发生碰撞,王某抢救无效去世。经鉴定,发生事故之时,小轿车时速为57.6公里,电动自行车时速为16.5公里。2026年8月10日,大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轿车通过有交叉路口标示牌提示的路口时超速行驶(路段限速40km/h,超速44%);电动自行车进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双方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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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受害者女儿指向母亲遇难的地方
由于事发路口国道上有设置斑马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死者家属认为,小轿车驾驶人罗某从从始至终一直都未减速才造成事故,事故认定书中却未提及有斑马线,有失偏颇。申请复核后,2026年9月7日,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结论称:肇事机动车严重超速的违法行为是致人死亡的核心、根本原因,机动车驾驶人负有更高安全注意义务,非机动车一方过错仅为轻微次要瑕疵,责令大荔县交警大队重新认定。
而这份复核结论作出后没几天,9月16日,大荔县交警大队处理事故的民警崔少伟却给死者家属打电话称“复核都是申请热闹,耽误时间,没有意义。”这一行为引发死者家属不满,家属称:“申请复核本就是我的权利,何况复核结论都说责令重新认定了,怎么能是没有意义呢?”目前,该事故责任尚在重新认定中。各位网友认为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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