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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新华社发了一条通稿:南京博物院原院长徐湖平,犯受贿罪,判了三年,罚金二十万。
消息底下,评论区炸了,很多人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同一个名字——闫啸天。2014年,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掏了16只燕隼,卖了,判了十年半。一个掏鸟的年轻人坐了将近九年牢,一个执掌国家级博物馆的院长,经手的事情牵扯到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从南博库房一路流到拍卖行,估价8800万,最后只判了三年。
当然,这事不能只靠直觉判断,闫啸天掏的不是麻雀,是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隼科动物非法猎捕达到10只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十年以上。他掏了16只,还建群销售,形成了买卖链条。法院判十年半,在法律条文上没有毛病。
再看徐湖平,判决书认定的罪名是受贿罪,不是“倒卖文物罪”,也不是“贪污罪”。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他利用院长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促成商业合作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受贿罪量刑看的是金额和情节,三年有期徒刑对应的受贿数额通常在“较大”区间,也就是三万到二十万之间,或者存在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
也就是说,从判决书本身看,徐湖平获刑三年,是因为法院认定他受贿的金额和情节对应的法定刑就在这个区间,文物那一段,是纪律处理层面的事——开除党籍、取消待遇,江苏省调查组的通报认定他“违规签批”将《江南春》图卷等书画调拨至省文物总店销售。但刑事上,检方没有以倒卖文物或者贪污国有资产的罪名起诉他,法院也没有按那个罪名判。
法理逻辑是自洽的,但老百姓的困惑也是真实的。困惑的核心不在于“掏鸟该不该判十年”——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司法标准白纸黑字,这个没什么可争的。困惑在于:为什么一个国家级博物馆的院长,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件估价近亿的国宝从国家库房流向市场,最后刑事上只按“收钱帮人接工程”来定罪?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区别,掏鸟案里,闫啸天直接实施了猎捕和出售行为,因果关系是清晰的。而徐湖平案中,《江南春》图卷的流出发生在1997年,他签批同意将“不够馆藏标准”的文物调剂给省文物总店,当时的鉴定结论是“伪作”,2001年这幅画以6800元被一个“顾客”买走。二十多年后它出现在拍卖行,估价8800万,中间经历了什么,调查通报没有给出完整的链条。刑事追诉需要证明每一环的故意和因果关系,而纪律处理只需要证明程序违规。这就是为什么文物管理的责任在纪律层面被追究了,在刑事层面却落到了受贿罪上。
换句话说,徐湖平不是因为“弄丢了一件国宝”才判三年的,他是因为“收了钱帮人办事”才判三年的,国宝的事,在刑事上够不着追诉的门槛。这个解释在法律上站得住,但它同时暴露了一个更让人不安的东西:如果现有的刑事追诉框架,在文物管理领域只能盯住“收钱”这一层,而管不住“利用专业判断权处置国有文物”这一层,那类似的漏洞就还在。
掏鸟案之所以引发持续多年的讨论,恰恰是因为它让普通人第一次直观地感受到:法律对“破坏生态”这件事的量刑标准,可以严到什么程度。而徐湖平案反过来让人感受到:法律对“破坏文化”这件事的量刑标准,在实践中有多难够得着。
两案之间真正值得追问的,不是“掏鸟的凭什么比院长判得重”——这本来就是两个罪名、两套量刑逻辑,不能直接对比。真正值得追问的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同时涉及纪律违规和刑事犯罪时,为什么落在刑事层面的,总是那个更容易证明、更容易量化的部分,而不是那个损害更大、更贴近公众朴素认知的部分?
徐湖平今年81岁,闫啸天出狱的时候不到30岁,两个人的人生被两部不同的刑法条文定了格。法律给出了各自的答案,但公众心里那个“国宝流失和生态损害,到底哪个更不可挽回”的问题,还在等着一个更清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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