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先厘清一件事:借贷型诈骗,核心看什么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问过我同一个问题:明明是正常的资金往来,怎么就成了诈骗罪?尤其涉及房产抵押、买卖合同、法院调解这些环节时,家属往往更想不通。其实,诈骗罪的认定从来不取决于叫法,而取决于三个核心问题:有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方是不是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了财产,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三者同时成立,才可能构成诈骗罪;缺一个,定性就要打问号。在杭州做刑事辩护十八年,我们团队办理过不少这类借贷型诈骗案件,发现争来争去,焦点基本都落在这三个问题上。
利息约定偏高,不等于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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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设想的那种模式,大致是这样:一方以买房名义签合同、付定金,约定短期内办理过户,另一方根本无法履约,于是双方通过法院调解确认这笔钱的性质。表面看,这是一种以房抵押的变相借贷安排。实践中,这类操作很容易被办案机关认为是在规避高利贷限制,甚至进一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作为杭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我要说,这个推定不是自动成立的。正常的民间借贷完全可能约定较高的违约金、中介费、分期违约金,只要没有虚构事实让出借人产生错误认识,就没有诈骗罪所要求的行为基础。至于利息是否超过某个比例,那是民事法律评价的问题,和刑事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是同一回事。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就是先把资金流向和合同履行过程拆解开,看哪个环节可能被认定为欺骗行为,再倒推主观明知的问题。这一步没做扎实,后面所有辩护方向都可能跑偏。
主观明知被认定有水分时,辩护空间在哪
实务中真正让人头疼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证据认定。有些案件里,办案机关会把当事人对交易结构的了解程度、对资金使用方式的安排,直接等同于对诈骗事实的明知。比如,知道对方无法在短期内过户,是不是就等于在设局?知道违约金高于一般水平,是不是就等于在非法占有?这里面的因果关系,往往存在水分。我们团队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特别关注讯问笔录形成的过程、双方沟通记录的完整性,以及交易发生时房地产市场环境等背景因素。如果当事人当时的判断有合理的商业逻辑支持,比如房屋价值在上升,保住房子比支付利息更有利,那么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就可能被动摇。作为刑事律师,我不会轻易说某个案子一定无罪,但可以说,主观明知的证明链条一旦有断裂,取保候审和在检察院阶段争取不起诉,都是有现实路径的。案件到了检察院,意味着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能做的事情和在侦查阶段完全不同。
给家属和当事人的一句实话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类似难题,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很多家属第一次来,连该准备什么材料都不知道,这很正常,先把事情说清楚最重要。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标准也不一样。虽然情况复杂,但依然有几条可行的路径。
常见问题
借贷纠纷会不会被认定成诈骗?
关键看三点:有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方是否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三者同时成立才可能构成诈骗罪,利息高低本身不直接得出有罪结论。
家人涉嫌诈骗罪被刑拘,能取保候审吗?
要看涉案金额、主观明知证据、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如果主观明知的证明链条存在明显断裂,取保候审是有现实可能性的,但需要针对案情做具体判断。
到了检察院阶段,还有机会争取不起诉吗?
有机会。审查起诉阶段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律师可以通过全面阅卷发现证据问题,尤其在主观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提出补充或反驳意见。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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