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还没交房,算不算 “名下有房”? 很多人的直觉可能是不算。
但宝安住建局 9 月 17 日公示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住建罚〔2026〕110号),带出一个关键提醒:即便回迁房尚未交房,申购深圳保障房时必须如实申报。
深圳一个家庭,申购可售人才房时没有申报共同申请人名下有一套待交付、但已确认具体房号的回迁房,最终领到 20 万的罚单,购买的人才房也面临被收回的风险。
![]()
![]()
被罚20万!
申购的人才房或被收回
事件追溯至2023年4月10日,陈某作为主申请人、黄某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名义申购了深圳出售型人才房,并签订预售合同,确立购房合同关系;但在此之前,黄某名下实际已持有深圳确认具体房号的待交回迁房屋。
![]()
▲宝安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 图源宝安住建局官网
公告指出,此举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同时他们也并未就名下回迁房进行如实申报。
当中,“自有住房”是指已经取得权属证书或者实际拥有但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各类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
公告未提及他们申购的人才房具体项目,我好奇扒了一下。2023年初,正是深圳首批可售人才房配售的时间段,在当时掀起一股房源申购潮;查询项目节点发现,公告提及的“2023年4月10日”,没有人才房的选房时间能与它对上,但在此之前,沙井新城华苑(华发新城)刚选完房没多久。
2026年8月22日,宝安住建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8月25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住建局复核后认为其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2026年9月10日,处罚决定正式作出——罚款20万。
根据上述保障房条例第五十二、五十三条:
上述家庭还将面临终身不能申购保障房或购房补贴申请,10年内其他住房保障申请也不被受理,同时所申购的人才房大概率被主管部门收回。
公告提出,若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在限定时间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宝安住建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回迁房还没交付
算“名下有房”吗?
我们再来看这个案例,这个家庭被罚,到底是因为申购时 “名下拥有住房”,还是申购时没有如实申报房产情况?
从这份公告来看,核心违规点是申购阶段未如实申报已确认房号的回迁权益。而后续回迁房完成交付,家庭新增住房,进一步触发保障房收回的相关规定。
深圳住建局在去年曾回复关于回迁房和保障房之间的问题时提到:
1、若回迁房未导致家庭另行拥有住房:如果回迁房只是有规划或处于建设过程中,尚未实际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家庭名下仍仅有保障房这一套住房,未出现 “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 等情形,政府通常不会收回保障房。
2、若回迁房交付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使家庭名下拥有了除保障房之外的另一套住房,那么符合 “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 这一情形,政府会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
▲图源:深圳住建局官网
从官方的这份回复出发,再回到上述行政处罚公告的描述上——“确认具体房号的待交回迁房屋”,一般来说,有具体房号的回迁房意味着回迁业主们已经选好房了,这时候项目基本在建设后期,已接近尾声,就等交房。
距离当事人申购人才房已过去3年,从工程进度来看,回迁房应该早就交付入住;主管部门于今年8月开始查处,处罚依据可能是“不如实申报住房情况”在先、后续亦有“回迁房导致家庭另行拥有住房”。
最后,给申请保障房(包括但不限于可售人才房/安居房/共有产权房/公租房/保租房)的市民一些提醒:
申请保障房一定要诚信如实申报;
获得资格后要严格遵守规定使用;
当条件发生变化要主动报告退出;
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违规使用。
对于上述当事人,你认为这次宝安住建局的处罚力度大吗?
欢迎评论区留言。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