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与好友王某聚餐饮酒,李某被送回家后猝死,其家属起诉王某索赔22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驳回李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常通过某平台联系。2025年10月18日11时20分许,王某驾车接上李某。途中,李某在当地一家超市消费90元。11时37分,二人先后进入一家饭店,李某在前,手持两瓶汾酒,王某在后。席间,二人点餐并饮酒。13时26分,李某在前,王某踉踉跄跄在后,与饭店工作人员交流后,两人一起离开。随后,王某联系其女儿驾车,将李某送至李某家胡同口,二人简单寒暄后分开,李某独自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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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当日18时许,李某妻子下班回家,发现李某面色不正常,随即联系亲属帮忙,并拨打120电话,自行驾车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李某当日死亡。事后,家属报警。警方委托某机构鉴定,结果显示李某心脏血中乙醇含量高达342.99mg/100ml。《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李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离世,法院通知其子女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法院认为,朋友之间在一起聚餐饮酒,本属情谊行为,共同饮酒人之间并不必然产生民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对共同饮酒人课以严格义务,明显与善良风俗相悖。虽然饮酒本身属于制造风险的行为,但参加饭局则属一种自甘风险行为,制造这一危险并能够最有力控制这一风险的首先是饮酒者本人,而非参与的共同饮酒者。
本案中,李某家属仅提供进出饭店的视频,无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恶意劝酒、灌酒、逼酒等过错行为,也无法证实饭局由王某组织,不能据此加重其注意义务。王某在二人饮酒后联系其女儿,由其女儿驾驶车辆将李某送至胡同口,其已经尽到了对李某的安全护送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也不足以证实李某的死亡后果与共饮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足。
法院同时指出,人民法院裁判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对于双方家庭的遭遇深表同情,法律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但维权必须遵循法律确定的举证规则,同情亦不能成为判决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更不能法外加重对方的责任。
(文中当事人系化姓)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张寻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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