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据广西高院消息,2026年2月13日,春节前夕,在广东打工的赵某通过某出行平台下单顺风车,从广东佛山返回广西横州百合镇高祝村。韦某树恰好也准备回广西浦北县乐民镇过年,便驾驶私家车承接订单。
19时48分许,车辆行驶至高祝村附近时,韦某树叫后排的赵某下车,发现赵某口吐白沫、已经失去意识。韦某树立即掐人中、清理口鼻异物,并向村民求助、联系赵某家属、拨打120。
在120工作人员电话指导下,村民对赵某进行胸外按压。急救人员赶到后继续抢救,但赵某最终死亡。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为“非暴力外伤致死”。 事后,赵某父母认为,韦某树驾驶的车辆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属于非法营运;发现赵某发病后,先寻找村民联系家属,延误了救治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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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与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通过某某出行平台发布乘车需求,被告韦某树匹配自身返乡路线承接本次合乘行程,属于仅分摊通行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共享出行行为,驾乘双方形成的是民事互助合乘关系,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被告及其私家车无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运输证和驾驶员证,原告认为被告“非法营运”没有法律依据。赵某发生心源性猝死,具有突发性。被告作为普通人,不具备提前察觉、预判乘客发病的条件和能力;发现赵某发病后,对赵某进行掐人中、清理口鼻异物等简易急救操作,并寻求路人帮忙通知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充分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
赵某死亡的直接、决定性原因是自身突发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健康原因,被告驾车行为及救助行为与赵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依法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20%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广西高院、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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