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影响巨大的长春长生狂苗造假案终于有了最终结果,原董事长高俊芳四罪并罚,无期徒刑。
这一消息传出后,不少人质疑“判得太轻”,“应该是死刑”,一个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为何仍旧无法令人满意,这个问题的答案要从高俊芳的所作所为说起。
2018年的夏天,国家药监部门对长春长生搞了一次飞行检查,说白了就是突击抽查,结果查出了大问题。
调查发现,这家公司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存在生产记录造假,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更改批号,甚至用过期原液来配疫苗,更让人吃惊的是,这种行为不是一天两天,从2014年4月就开始了。
![]()
消息一出来,全国都炸了锅,狂犬病一旦发病,死亡率几乎是百分之百,给老百姓打的疫苗,竟然在生产环节上做手脚,这跟谋财害命有什么区别。
那段时间,无数家长翻出孩子的接种本,一项一项地对照批号,心里那种慌张,经历过的人都懂。
![]()
案发之后,长春长生被罚款91亿元,公司也被强制退市,成为A股第一家因重大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
高俊芳等15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后来被批准逮捕,长春长生这家公司在2024年6月正式注销,员工人数归零。
![]()
这案从案发到宣判走了7年半,2026年1月30日,长春中院一审判高俊芳四罪并罚无期,其夫张友奎获刑6年,12名高管获刑15年至7年,4名员工因帮助毁灭证据获刑两年多。
上诉后,吉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很多人问为何不定假药罪,假药罪最高可判死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是无期。
差别在于法院确认,涉案狂犬疫苗抽样检验抗原含量和效价符合要求,无证据证明质量有实质问题或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记录造假属实,但疫苗有效性达标,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害人。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这两个罪名,都要求药品本身有问题,劣药罪还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才能成立,法院查下来,这两个条件都不满足。
![]()
可记录造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又不能不管,最后就落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上,按照这个罪名,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就可以判到无期徒刑,高俊芳的销售金额显然远远超过了这条线。
这个法律逻辑其实并不复杂,但公众情绪很难接受,大家的愤怒在于,一家生产救命疫苗的企业,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系统性地编造记录、篡改数据,这种行为的恶意已经远远超出了“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这个层面。
![]()
就算疫苗最终检验合格了,谁能保证每一批都没问题,谁又能保证这种造假行为不会在某一天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还有一个让公众觉得“轻”的原因,是这个案子的历史包袱,早在2005年,山东青州就有一名男子在注射长春长生生产的狂犬疫苗后双眼几乎失明,司法鉴定认为症状与注射疫苗存在关联。
![]()
2017年,长春长生25万多支百白破疫苗因为效价不合格被查,当时只被罚款300多万元,对于一个年利润数亿元的企业来说,这个处罚力度跟挠痒痒没什么区别,正是这种长期以来的“轻拿轻放”,让公众对这个行业的信任一点点被消耗殆尽。
好在这件事之后,监管层面有了明显的变化,2019年,专门的疫苗管理法出台,对疫苗的生产、流通、接种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问题疫苗的赔偿方案也很快落地,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重度残疾或瘫痪的赔偿50万元,造成死亡的赔偿金额更高。
![]()
在监管问责方面,6名中管干部被免职或责令辞职,42名非中管干部被严肃处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被开除党籍并移送检察机关。
回过头来看这个案子,无期徒刑在法律框架内已经是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能判到的最高刑罚。
![]()
但公众的质疑也并非无理取闹,当一个企业在关乎人命的领域里长期造假,而最终的法律定性只能落在“伪劣产品”上时,这种落差本身就说明了一些问题。
这个案子的意义,可能不只是一纸判决,它推动了疫苗管理法的出台,推动了监管问责的落地,也让更多人开始关注食品药品领域里那些看不见的风险。
高俊芳被判无期,长春长生已经注销,但关于这个案子的讨论,或许还会持续很久,法律给出了答案,公众心里的问号却未必能立刻拉直,这大概就是此案留下的余音。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