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改善型住房消费需求,现就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装修位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办理要求
装修提取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仅限申请一次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缴存人家庭拥有多套自住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其中一套办理。每名缴存人仅限办理一次自住住房装修提取,已办理过装修提取不可再次申请。
(三)申请条件
1.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无限制提取情形。
2.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满6个月,或取得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提取额度标准
装修提取实行定额核算,提取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缴存人家庭提取总额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且不得超过装修税控发票或建材采购发票金额。
三、提取时限
缴存人在取得装修税控发票或建材采购发票之日起5年内,凭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一次。
四、申请办理所需材料
缴存人申请装修提取业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人一类银行卡;
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4.装修税控发票或建材采购发票(发票记载的装修业主信息应与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一致,且明确物品数量和单价);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配偶一类银行卡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0日
来源 |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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