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我一个月前写过,当时还在等复议结果。
再把经过捋一遍。
6月29日早上7点半,山东菏泽郓城县,10岁的祝小舟(化名)喝了一碗汤,吃了一个鸡蛋,骑着车载着12岁的姐姐去上学,家离学校就一条街。
7点43分,监控拍到他走到离校门口十米的地方,突然折回来,把书包放回车筐;再朝校门走,走了一半,又折回来。
然后他骑上车走了,再没出现在学校的监控里。
8点02分,他在几百米外的宋金河里溺亡。
那段河水很浅,孩子身高1米5,没有呼救,也没有挣扎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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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视频截图)
家属后来在派出所看了监控,出事前那一周,班主任谭某某当众掌掴他的头脸、揪头发、拽耳朵、拿作业本砸头,五个上学日至少打了8次,有一次连扇超过一分钟,罚站累计超过700分钟,有时在讲台上一站就是两小时,还拉着全班陪站连坐。
孩子什么都没跟家里说,脸上带着淤青,只说自己不小心碰的。
父亲那句“就是因为太懂事了,才走到了这一步”,我到现在都记得。
懂事这两个字,是多少孩子咽下去的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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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河岸边(视频截图)
案子这一路走得比孩子的上学路还绕。
8月9日,郓城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没有犯罪事实”;家属申请复议,9月4日警方撤销原决定,认定谭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9月7日立案,人被刑事拘留;9月12日移送检察院。
9月20日,家属得到消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郓城县检察院向记者证实了这一说法,案件仍在侦办,官方通报随后会发。
从法律角度看,“不予批捕”是什么意思。
它不是有罪无罪的判决,连起诉都算不上,只是刑事诉讼里的一道强制措施审查。
逮捕的法定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够不着,检方就不能批。
批捕是道程序门,不是道德审判。
程序上挑不出毛病。
那证据为什么会“不足”。
涉嫌的罪名是虐待被看护人罪,刑法第260条之一,构成要件里有个“情节恶劣”,光证明打了人还不够。
家属想把孩子的死算进罪责,就得证明打骂和轻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有律师分析得很直白,孩子自主轻生在刑法上属于“异常介入因素”,可能中断因果链条,多因一果没法排除时,死亡结果就追不到打人者头上。
多因一果,不该成了打人者的挡箭牌。
顺带说一句,律师还提了另一个方向,当众掌掴、羞辱如果达到公然贬损人格的程度,可能构成侮辱罪,而致人自杀本身就属于侮辱罪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条路堵了,未必条条都堵。
还有,不批捕不等于撤案。
检方自己说了案件仍在侦办,补齐证据可以再报捕、再移送,家属也表态会继续反映。
更要紧的是,刑事责任够不着,后面还有两层责任。
治安层面,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写得明白,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虐待被看护人本身,第五十三条也单独立了罚则。
一周打8次,条款一条条都在那儿等着,就算刑事追不了死人的账,治安处罚这一关总得有个说法。
民事层面更绕不开。
学校作为管理方,赔偿责任不因不批捕而免除。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比刑事低一大截,不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就够。律师也提到,10岁的孩子心理发育不成熟,民事审判中对过错认定反而会适当放宽。
往后最让我惦记的还是那个12岁的姐姐。
弟弟在她身后十米的地方折返,她径直走进了校门。
往后每个早晨,她可能都会问自己,我为什么没回头。
这个家除了要真相,还得有人给这孩子做专业的心理干预,有些坎靠想开是过不去的。
孩子课桌里留下不少画,心理专家看了说整体情绪“压抑、紧张”。
大人问不出来的,证据会替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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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课桌里的涂鸦(家属提供)
每次写这类事,评论区总有人说现在的学生不打不行。
我当了十几年老师,一届届难带的孩子也见过不少,可底线从来只有一条,不能动手。
反对体罚,也是在保护老师。
动手那一刻,把自己的人生一起押了上去,看看谭某某眼下的处境就明白了。
以上。
我是夏夏回来了。一名高校老师,深耕教育十数载。热切关注所有和学校教育有关的话题。如果您有和我一样或不一样的想法,欢迎和我交流。
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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