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六个月还能申请再审吗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民事再审
一般不行。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醒:民事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逾期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但有例外:以新证据、主要证据伪造、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为由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216条)。
“六个月”从哪天起算要分清。
一般事由自裁判生效之日起算;上述四类特殊事由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起算点是这类案件的关键抗辩点,也是当事人与对方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
期限一到,考虑其他路径。
期限一旦届满,就要考虑其他路径。确实已经超过所有期限的,可以评估检察监督等,但这同样以存在法定监督情形为前提,不能当作“绕开期限”的通道。期限规则的意义,正在于让救济有终点。
六个月期限的三个抗辩点
第一个抗辩点是“从哪一天起算”。裁判生效日与送达日不一定相同,二审判决自作出即生效,一审判决则涉及上诉期满的问题,调解书以双方签收为生效条件。申请书中应当把生效日期与起算依据写清楚,避免因计算错误被认定超期。
第二个抗辩点是“属于哪一类事由”。只有第211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对应的事由,才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其余事由仍然从生效之日起算。如果主张的是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却按“知道之日”起算,就可能被直接认定超期。
第三个抗辩点是“知道之日的证明”。主张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的,需要提供相应证据,例如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裁定作出时间。仅有当事人自己的陈述,通常不足以支撑起算点的主张,因此在准备材料时就要预留这方面的证据。
还有一点需要区分:六个月是申请再审的期限,与执行程序的时效、另案起诉的时效并不相同。某些情况下,即使再审期限已经届满,仍可以通过另行起诉、执行异议等途径主张权利。因此“过了六个月”不等于所有权利都消灭,应当逐一排查。
从准备的角度看,最稳妥的做法是在判决生效后尽早启动评估,而不是等到接近六个月才动手。阅卷、鉴定、调取证据都需要时间,越晚启动,可用于准备的空间越小,被认定超期或者材料不齐的风险也越大。
此外,六个月期限的起算与送达方式密切相关。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的生效节点各不相同,如果送达程序本身存在瑕疵,也可能成为主张期限未过的理由。这类问题需要结合卷宗中的送达回证具体判断。
三个常见问答
问:我的案件是否还在六个月内?从哪天起算?有无例外?上海高院受理有何要点?
答: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一般自裁判生效之日起算。例外:以新证据、主要证据伪造、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为由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上海高院审查强调申请书须逐条对应第211条事由并附生效证明与原审裁判文书。
问:什么是民事再审?它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答:民事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存在法定错误情形而再次审理的特别救济程序,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它与二审有三点核心区别:二审针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基于上诉启动、全面审理事实与法律;再审针对已生效裁判、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法定事由才启动、审查以纠错为限。二审是常规审级,再审是例外救济。
问:什么样的案子值得申请再审?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13项情形之一,法院才“应当再审”,通俗说主要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主要证据系伪造、未经质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剥夺辩论权、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程序违法;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事由不成立的,申请大概率被裁定驳回。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苏民申2483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裁定提审,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争议焦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沪01民再7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结果: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争议焦点:原审据以认定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签名是否系伪造(以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定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法定情形,所引条文以现行(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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