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快递员救助老人反被讹诈92万余元,老人家属所有申诉均被法院驳回。
这是一个让人欣慰的判决,因为守住了司法底线,最终洗清了快递员师傅的冤屈,但同时又是一个让人遗憾的结果,因为讹人的老人家属只是申诉被驳回,其他毫发未损,并未受到任何实质性的处罚。
可以肯定地说,如果讹诈者败诉后无需付出任何代价,依然可以全身而退,那么类似的讹诈闹剧还会再次上演,不断消耗社会的善意。要想让善者敢为,爱心得到传递,就必须落地反向追责的机制,彻底打破“讹人零成本、救人高风险”的道义失序状态。
看到他人遇有不测,路人好心伸手施以援助,付出一些时间成本倒是其次,关键会面临被诬告和被起诉,甚至是天价索赔的风险,一旦陷入纠纷,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因为你要找证据、找律师,要拿出精力应诉,即便最终胜诉,一番折腾下来也会筋疲力尽。反观讹诈者,官司赢了拿赔偿,凭空就能获利,官司输了无需承担任何后果,无事一身轻。
学好不容易,学坏一丢丢,当越来越多的讹诈者得逞后,那些不怀好意的被救助者,似乎也发现了其中的“诀窍”,也开始效仿碰瓷,而对于他们的施之以软,让借机讹诈成了一场零风险的博弈。
另外,在解决类似纠纷时,明明施救者毫无过错,但调解方却动辄以“伤者为大”或“死者为大”为由,裹挟善意妥协,用所谓人道主义补偿息事宁人。上个月发生在湖南祁东的扶老人反被索赔1.9万元,就是这种“和稀泥”的典型事例,这种不问是非、只为平息事态的处理方式,变相纵容了讹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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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误以为,扶人被讹是法律空白导致,其实不然。实际上,法律在这方面有着非常清晰的边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彻底免除善意施救者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民法典》侵权条款、《刑法》敲诈勒索相关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条款,均对恶意诬告、虚假索赔、借机牟利的行为有明确惩戒规定。
遗憾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多数讹诈案件仅止步于驳回原告诉求,极少启动反向追责,更不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很多人纠结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胁迫手段难以认定,认为多数民事索赔纠纷不宜升格为刑事案件。这种审慎的态度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纵容讹诈的借口。司法严谨不等于司法纵容,民事纠纷的边界之外,必须要有明确的是非红线。
当然,我们也不能尾毛胡了一把抓,把所有要求索赔的被救助者,都当成是潜在的“讹诈者”,更不能一刀切认定索赔就是讹诈,要避免这种误伤,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一个如何区分正常维权和恶意讹诈的区别。
家属因认知偏差或证据不足产生的合理诉求,理应得到支持和包容,但这种只适合事实模糊的前提下。但像广东江门这样的案例,视频监控清晰无误,谁对谁错一目了然,仍然要昧着良心索赔的行为,司法机关就应当一驳了之,同时还要进行反向追责。
让“扶不扶”不再成为一种纠结,一种心理负担,最核心的并非“扬善”,而是“惩讹”,必须让讹诈者付出沉重代价。要根除扶人讹诈这种行为,依靠道德约束是不行的,必须靠刚性规则立规矩。比如,对无事实依据、主观恶意发起天价索赔的讹诈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一律处以高额罚款,强制其承担被讹诈者的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全部维权损失。情节恶劣或涉及数额巨大的,依法追究敲诈勒索刑事责任。
普通人的善意纯粹且珍贵,是社会最温暖的底色,绝不能被恶意消耗,司法判决还施救者清白,只是守护善意的第一步,真正的正义是让每一份恶意都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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