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胡斌家属介绍,2026年8月上旬,武汉市洪山区监察委员会通知胡斌亲属前往谈话,家属在大厅等候时,公告栏张贴着监察委员会委员李永为的干部拟提拔公示。家属当场确认李永为正处于内定提拔后的公示期,随即赶赴中国共产党武汉市委员会组织部,递交全套实名举报材料,控告其在胡斌案中挟私办案、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不回避、非法取证、越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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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据家属介绍,组织部到武汉市洪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2026年9月16日,武汉市洪山区监察委员会干部向胡斌妹妹回复:“上次你们控告李永为预提拔的事,你们的控告起作用了。本来内定提拔李永为,结果因为你们举报,他掉下来了。”
监委的这番回复,就是洪山区委、洪山区纪委监委的明确态度。在此,向洪山区委、洪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这种不护短的精神表示敬意。他们没有因为李永为是监委委员就捂盖子、就护短,而是把拟提拔的李永为挡在了大门之外。这是防止“灯下黑”的具体行动,是严格按照上级精神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入口关、严格落实上级政策的体现。
洪山区这种不护短,不只是干部工作的事,更是胡斌案的一线希望。因为李永为若确系胡斌案调查阶段的分管、指挥人员,其拟提拔因办案举报被叫停,本身就说明他在办理胡斌案中可能存在问题;二审法院应当顺着这条线,认真审查其主导的监察调查是否合法。若调查不合法,后面起诉、一审、二审全部失去基础。
一、提拔被叫停,反证办案中立性有问题
干部提拔公示是组织监督窗口,信访举报是廉政意见回复的核心内容。拟提拔干部因针对其办案行为的实名举报未能推进,说明举报事项至少达到“影响提拔”的组织判断标准。家属举报的不是生活小节,而是在胡斌案中挟私办案、不回避、非法取证。若这些举报经组织核查后影响提拔,那么同一批事实进入刑事程序后,法院更有理由审查:这个人有没有资格主导胡斌案调查?他主导取来的证据能不能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与监察对象或检举人有利害关系、担任本案证人、本人或近亲属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控告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与被调查人或检举人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其他人员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监察机关发现应当回避的也可以直接决定回避;第四十二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证据不得作为依据;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逼供诱供、以案谋私的责任人员规定依法处理。
若李永为与胡斌存在工作解回、转押、电话等工作冲突,又在其被家属实名控告后继续分管、指挥调查,就同时具备“工作利害关系”和“被检举人—办案人”身份重叠,依法本应进入回避审查。提拔因举报叫停,反证这一回避审查可能从未认真进行,也反证办案中立性从起点就有问题。
二、二审法院应认真审查李永为主导调查是否合法
胡斌涉嫌受贿、诈骗、徇私枉法一案,据一审公开摘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鄂0191刑初10号认定三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据出庭通知及公开开庭信息,第二审(2026)鄂01刑终323号于2026年8月28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辩护律师王学明、李贝作全案无罪辩护。若一审未认真审调查合法性,二审更应主动审。重点查四件事:
- 主体与回避
李永为在胡斌案中的具体职务、审批、指挥范围;胡斌及辩护人申请其回避的书面材料、收件时间、审批人、决定文书;其与胡斌在工作解回时限、2023年5月转押、工作电话等冲突是否记入立案留置审批;是否存在应自行回避而未回避、组织未决定回避的情形。依据监察官法第四十七条、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八条。
- 立案、留置、管辖与措施审批
问题线索处置、初核、立案、留置、指定管辖、调查组组成、借调人员、非监察人员参与讯问是否依法审批;是否符合监察调查依法、文明、依规取证的要求。
- 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
对胡斌及余某、群力村分户、紫云府2013年治安复盘等相关人员的讯问、重要谈话、询问是否全程同录;同录是否完整、未剪接;同录自查报告是否随案移送;笔录与同录时间、内容是否一致。职务犯罪重要取证应留同录备查;法院、检察院因证据合法性需要调取同录的,监察机关应配合。
- 非法取证线索
胡斌在调查阶段提出逼供、诱供、威胁、疲劳讯问、不保障饮食休息的,应依法核查;一经确认或不能排除非法方法取供,相关供述应予排除。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非法取证,监察官法对逼供诱供、以案谋私规定处理责任。辩护方所指余某“借款”与“行贿”两版证言、关键证人笔录翻证、同录拒调等问题,应作为合法性审查重点,不凭口头定性。
三、调查若不合法,起诉审判全部失去基础
监察调查是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源头。调查主体不中立、应回避未回避,取证若存在刑讯逼供、诱供、威胁、疲劳讯问,关键讯问应录未录或同录与笔录实质性不符,那么由此产生的胡斌供述、证人笔录、金额认定、三罪拼接都应重新评价。
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适用于监察移送案件: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排除;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补正或解释,不能补正或解释的予以排除。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未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可依法处理。
起诉建立在调查卷宗上,一审建立在起诉卷宗上。调查主体不中立、调查方法不合法,后面检察院引用的事实、法院引用的笔录,都是同一棵病树上的果子。源头不成立,派生全塌。不是“改改金额、调调刑期”就能结案;该排的排、该发回的重审、该要求重新调查的重走程序。
四、给第二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具体请求
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把“李永为拟提拔因举报叫停”作为调查合法性线索,而不是干部工作花絮。具体做三件事:
一调:李永为拟提拔公示原件、考察材料、廉政意见、家属举报回执、干部监督科9月16日接访记录、市委组织部调查结论、洪山区纪委监委内部核查材料。
二调:胡斌案立案、留置、管辖、回避申请与决定、调查组组成、李永为指挥批示、同录及自查报告、非监察人员参与讯问记录。
三审:对辩护人提出的应回避未回避、逼供诱供、同录缺失或剪接、笔录与同录不一致、关键证人翻证,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逐笔开庭调查;必要时通知调查人员出庭说明。
若确认调查重大违法或不能排除重大违法,对相关证据依法排除;排除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按无罪或重新调查处理。不因“已开庭”“已一审定罪”维持带病裁判。
五、结语
向洪山区委、洪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不护短、挡住李永为提拔表示敬意,这是真话。洪山纪检不护短,防止灯下黑,给胡斌案带来了希望。但希望不能停在“某人没升上去”,而要落到二审审查里。
李永为既被举报、又被干部监督确认“控告起作用”、又因办案问题(举报问题)未获提拔,这样就把胡斌案中存在的调查阶段的违法违纪问题摆上了台面,成为不能回避的问题。
二审法院就有义务查:他在胡斌案里怎么批、怎么指挥、怎么取供、为什么不该回避却没回避。
调查合法,审判的三个罪名才可以谈;调查不合法,后面起诉、一审、都成空中楼阁。请第二审人民法院重视这一事实,重新认真审查李永为主导的监察调查全过程,把根查正,再谈胡斌有罪无罪。
说明:李永为委员身份及洪山区纪委监委举报处理规则见公开官网;8月公示、家属大厅见公示后赴市委组织部举报、9月16日干部监督科回复、组织部到洪山监委调查,均据胡斌家属介绍,若属实、待组织核查,不推定李永为构成任何刑事或违纪结论。胡斌一审(2025)鄂0191刑初10号、二审(2026)鄂01刑终323号、8月28日开庭、王学明李贝无罪辩护,依据一审摘要、出庭通知及公开开庭信息。法律依据:监察官法第四十七条,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相关条款。最终事实以生效裁判及有权机关调查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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