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肠神经内分泌瘤 G1 被指 “不算重症”?何帆律师全程代理,全额重疾理赔款顺利到账。很多投保人体检有轻微异常便忧心忡忡,既担心将来出险被保险公司扣上“未如实告知” 的帽子拒赔,又怕遇上病种定义争议拿不到全额赔款。近期我们办结的一起直肠神经内分泌瘤理赔案,恰好同时覆盖了这两大常见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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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病理报告后,王女士没有贸然自行申请理赔。她了解到 2021 年重疾新规实施后,不少保险公司对 G1 级神经内分泌瘤存在理赔口径收紧的情况,主张该类肿瘤恶性程度低,不属于重大疾病中的 “恶性肿瘤”,仅愿意按轻症赔付甚至直接拒赔。再加上自己投保前有肠道病史,她担心理赔时被双重刁难,因此直接委托我们全程代理理赔事宜。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完成了全案证据梳理与风险预判。针对“既往病史” 的潜在争议,我们核对了投保告知问卷与病史记录,确认该病史与本次肿瘤发病无医学上的因果关系,提前准备好医学与法律层面的完整抗辩思路。针对 “G1 是否属于恶性肿瘤重症” 的核心争议,我们没有停留在病理报告本身,而是调取了完整病案资料,补充了医院出具的正式诊断说明,从病理学层面夯实了 “浸润性恶性肿瘤” 的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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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主张 G1 级神经内分泌瘤不属于重症,本质是对格式条款的单方限缩,没有合同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为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 ICD-10 恶性肿瘤范畴”,条款仅将原位癌、相当于 Binet 分期 A 期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等 6 类情形列为除外,并未将 G1 级神经内分泌瘤纳入免责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以 “恶性程度低” 为由自行增设分级门槛,变相缩小保障范围,既不符合医学分类标准,也违背了保险合同的订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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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本案顺利获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 万元,同时赔付住院手术费用、住院日额津贴等各项医疗保障,合计赔付 17 万余元,并豁免该保单剩余全部保险费,主险剩余保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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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投保人遇到神经内分泌瘤 G1 这类有争议的病种时,很容易被保险公司的口头口径劝退,误以为新规后一律只能按轻症赔付。事实上,重疾险的赔付始终以合同条款与病理学诊断为核心依据,而非保险公司内部的理赔口径。投保前的轻微异常也不等于必然构成拒赔理由,关键看是否属于法定告知范围、是否与出险疾病存在因果关系。专业律师提前介入理赔,既能规避申请环节的表述失误,也能在争议出现时第一时间拿出完整的抗辩依据,大幅提升理赔效率与成功率。
本案的胜诉明确了“疾病 + 意外” 多因一果情形下的保险赔付规则,打破了 “有疾病因素就一定全拒赔” 的认知误区,为同类案件的维权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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