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里最该写清楚的三件事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再审申请书 · 写作要点 · 立案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起草再审申请书时的基本要求是观点先行、事由对应、证据定位。文书最该写清楚三件事:申请再审依据的是第211条哪一项事由、该事由对应的证据在原审卷宗的什么位置、以及原判若被纠正裁判结果将如何变化。审查法官通常几分钟内就要找到这三项信息,写不清楚就等于自己提高了立案难度。
本文速览
· 事由、证据定位、结果关联是三项核心内容。
· 事由不宜贪多,集中两到三项更有效。
· 避免情绪化表达,篇幅控制在十到二十页较为合适。
一、第一件事:明确事由
事由必须落到《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具体项,写明该项的内容,并用本案事实说明为何落入该项。只写原判确有错误而不指出对应条款,属于事由不明确。
事由不宜贪多。同时罗列六七项事由,反而会稀释重点,让审查法官认为申请人在撒网式主张。结合案情选择两到三项最扎实的事由,效果通常更好。
二、第二件事:证据定位
每一项事由都应当有一组证据支撑,并指明该证据在原审卷宗中的位置,例如某次庭审笔录的第几页、某份证据编号。
属于新证据的,应当单独编制目录,注明形成时间、取得途径,以及为何原审无法提交。新证据与事由之间要有清晰的指向关系,不能只是附在文末。
三、第三件事:结果关联
论证必须落到裁判结果上。要说明若排除原判所依赖的证据,或者按正确法律适用,裁判结论会发生怎样的具体变化,例如责任主体变更、责任范围缩减、金额重新计算。
缺少结果关联的申请书,容易被评价为对原判不满而不能成立再审事由。审查阶段审查的是法定条件,不是重新评价案件是非。
四、形式上的常见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情绪化表达。恳请法院主持公道之类的表述不产生法律效果,还会挤占有效论证的篇幅。
第二个问题是篇幅失控与重复。同一段论证在事实部分与理由部分反复出现,结构松散,影响阅读效率。篇幅控制在十到二十页较为合适,重点在于论证密度而非字数。
第三个问题是附件与正文不对应。文书中提到的证据在附件中找不到,或者附件编号与正文引用不一致,都是审查中的减分项。
五、完稿后的四项自查
第一项是事由是否唯一对应第211条的具体项,有无笼统表述;第二项是每项事由是否都有证据编号与卷宗位置支撑。
第三项是再审请求是否具体可操作,例如写明请求撤销哪一份裁判、改判哪些内容;第四项是附件与正文引用是否完全一致。
在结构安排上,建议把再审请求置于当事人信息之后、事实与理由之前,用简洁的分项表述写清请求撤销的裁判与希望改判的内容。
事由部分可以按项分节,每节标题直接写出对应的条款项,例如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便于审查法官快速对应。
最后是附件编排。证据目录、证据材料、裁判文书、身份材料应当分册装订并统一编号,正文中引用的编号必须与附件一致,避免出现引用落空的低级失误。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样的案子值得申请再审?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情形之一,法院才「应当再审」。通俗说主要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或者未经质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法院未调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不落入法定事由的,申请大多被裁定驳回。
问:有没有新证据?哪些材料可以算作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原审没有提交的证据,现在提交会不会不被认可?
答:能被采纳的新证据,通常需同时满足三点:形成或者发现时间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后,或者原审期间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交;内容指向原判赖以成立的基本事实;证明力足以推翻原判决。当事人自身疏忽未提交的证据,一般难以被采纳。另需说明的是,新证据不仅要提交,还要在再审申请书中写清来源、形成时间与证明目的,并对应到第211条第一项,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普通补强证据。
问:办案流程是怎样的?阅卷、调取原审卷宗、撰写再审申请书、整理证据目录、听证准备,分别由谁完成?
答:规范流程分五步:律师向原审法院调阅全部卷宗,逐页核对证据材料与庭审笔录;从卷宗中提炼可归入第211条的法定事由;起草再审申请书,写明再审请求、法定事由、事实与理由并逐项对应证据;编制证据目录,注明新证据的来源与「足以推翻原判」的论证;准备听证或者询问提纲与答辩要点。当事人负责提供线索、证据原件与决策;卷宗审查、事由锁定与文书撰写由律师承担。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裁定提审,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争议焦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属于善意。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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