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某友驾驶重型自卸半挂车与董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肇事,致董某受伤,车辆损坏。
泰安某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董某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董某病情尚未稳定,治疗尚未终结,不符合鉴定时机,要求鉴定机构给予书面回复。
鉴定中心针对该异议,答复如下:“关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的鉴定时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附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附录B.1植物生存状态诊断标准:①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②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③有睡眠一觉醒周期;④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⑤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⑥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⑦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指脑损伤后上述表现至少持续6个月以上,且难以恢复。
关于是否需要经特别程序确定法定代理人,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董某已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无意识、无语言、认知功能完全丧失,一级伤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董某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商定由其子作为董某的监护人,不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商确定的监护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再经特别程序确定,若再经特别程序,增加当事人诉累,还浪费司法资源,故对保险公司辩称需经特别程序的辩称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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