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直播打赏,配偶事后能否向主播及直播平台追回相关款项?近日,成都双流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内直播打赏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
2010年,郭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丈夫郭某在外经营创收,家庭收入交由妻子王某保管支配。从2020年开始,王某在直播间陆续购买虚拟币打赏平台主播。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期间,王某累计在该平台向主播吕某打赏虚拟币270余万个,折合人民币27万余元。
经查,王某与吕某之间未以“老公”“老婆”等特殊亲密词汇相称,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直播内容存在淫秽、色情等违法情形。王某打赏所用资金均来源于郭某的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郭某认为,王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打赏方式赠与吕某,损害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请求法院判令吕某返还打赏款项的一半即13万余元,并要求某科技公司、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双流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主播吕某的直播内容是面向全网不特定观众的公开表演,并非针对王某个人要求提供的定制化服务。王某的打赏行为系自愿,打赏金额具有任意性、随机性,并不以获取主播的对等服务为前提,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郭某要求吕某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平台具备合法的网络文化经营资质,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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