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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粉丝网红被抓,铁拳砸向网络恶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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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6年8月27日到9月8日,不到半个月,张强先后被中部某市三个区的公安部门传唤,说他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尽管每次他都安全回家,但他的恐慌却已经达到了顶点。他不敢待在家里,一直在外晃到午夜12点才敢回家。

警方盯上的是他近5年来所干的事——职业打假。从2021年开始,张强成为职业打假人,在线上线下购买假冒伪劣或过期的食品、药品等,通过投诉和举报向商家索赔。

5年来,这份“工作”几乎没出过岔子。2023年,他还因举报一名卖假药的商家,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奖励了5000元。



张强举报某假药商家后,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奖励了5000元/受访者供图

但从今年8月起,他感觉到“行业”内的气氛变了。陆续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带走,各类打假群也开始一个个解散。

张强开始意识到,职业打假行业近期的变化,可能与正在推进的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

新华社8月2日消息,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明确从今年7月开始,利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在此次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中,利用网络平台有组织地实施恶意索赔、舆情敲诈等行为被点名。

近几年来,职业打假行业出现异化现象,恶意打假、索赔等行为不断受到关注。

8月底,两名以打假为业的知名短视频网红“山西铁头”和“松哥打虎”分别被太原、长春警方通报,涉嫌敲诈勒索等犯罪。两人均被指存在团伙化犯罪行为,其中坐拥百万粉丝的“松哥打虎”团伙更被警方初步认定为涉嫌黑恶性质犯罪组织。



“山西铁头”和“松哥打虎”分别被太原、长春警方通报

这在打假圈内引起了震动。被称为“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王海告诉南风窗,近期不少打假群聊相继解散,部分打假人士也纷纷静默,担心被这次专项行动波及。

但在王海看来,此次专项行动针对的是恶意索赔,而非职业打假本身。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与恶意索赔之间究竟如何划界,在实践中并不总是清晰。在新一轮专项斗争推进的背景下,什么样的打假仍属于合法维权,什么样的行为又会滑向刑事犯罪,重新成为这个行业无法回避的问题。

三次传唤

5年前,张强还是一家淘宝店的客服,当时店铺经常被职业打假人打假。他由此了解到这一行业,随后自学法律和食品、药品相关的安全标准,踏入职业打假行业。

“前几年售假的商家多,我都是网上买一些(假货)起诉(索赔)。”张强说,之后他了解到线下也有很多假药、假酒或虚假标注的食品,就逐渐转向线下打假。

他打假的方法并不复杂。发现有问题的食品或药品,买来后立马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如果商家愿意协商,市监部门介入调解,商量一个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赔偿金额,接着他撤销投诉。如果谈不拢,他要么放弃,要么向法院起诉。

5年来,他将这个流程重复了很多次,没有相关部门说他此举违法,直到今年8月。

在被首次传唤前,张强就看到了当地发布的公开征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公告中,提到了“恶意索赔”。

出于担心,他通过市民热线向当地公安局咨询职业打假行为是否属于恶意索赔。第一次传唤回来后,张强得到当地公安局的回复,了解到只要在打假时没有虚构事实、栽赃陷害,制造别人违法的假象,就不会被刑事打击。

张强看到这份回复,刚被传唤过的恐慌消了大半。他自称打假5年来,打的都是真实存在过期、造假等问题的食品、药品,从未虚构事实,索赔也大都是通过市监部门调解或通过司法诉讼进行的。



张强的举报材料/受访者供图

但刚过一周,另一区的公安机关再次传唤了他,问的还是他此前打假的事,包括何时、为何干这事,以及为何对方赔偿了他就撤销投诉举报等。

张强说,投诉和举报有区别,投诉后如果双方经市监部门调解协商一致,“肯定要撤销,商家也可拒绝调解,拒绝后这个投诉也结束了”。

而“举报根本不能撤销,跟别人是否赔偿没有关系”,张强说。

二次传唤后第四天,张强再被传唤。这次让他指认几种商品,以及购物小票、跟商家的聊天记录等。他自称这家店经常销售过期食品,两年间他买了10次左右的过期食品,对方一共赔偿了他8000多元。

这次传唤依然有惊无险,但他没有因此轻松。他不知道过两天会不会被再次传唤,或被刑事拘留,感到恐慌。

“假打”不是打假

职业打假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争议,同样事出有因。

在张强恐慌的另一面,近几年来,“职业索赔”也让行政部门和不少企业、个体户颇为头疼。

南风窗曾报道,不少小商家,因为包装、标签上的细小问题,被职业索赔者盯上,导致经营困难。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职业索赔人发起的索赔投诉多达73万件,其中食品相关的恶意投诉超过22万件。



2023年,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食品标签管理要点食品经营者应对职业索赔者管理手册》

更早前,2019年9月,由市场监管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企业代表共同参加的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上披露的数据显示,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

官方表述中,这些“恶意投诉”大多是盯着商品标签瑕疵、广告极限词等边缘问题,甚至通过夹带、调包、篡改商品生产日期等手段捏造事实进行投诉。而且,其逐渐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既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又挤占了大量行政资源,让基层执法人员疲于应对。

这也是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恶意索赔”纳入打击重点的背景之一。

“这些都是假打,不是打假。”被称为“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王海告诉南风窗,长期以来,社会层面包括行政部门等,对真正的打假和借着打假名义的“假打”行为没有做明确区分。



王海参加央视1996年《实话实话》栏目

边界模糊之下,打假这一符合立法初衷的行为长期被“污名化”。

王海介绍,职业打假人是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出现的。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1995年王海在北京买到假的索尼随身听,并通过该规定索赔成功,开启了“打假时代”。

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将“退一赔一”升格为“退一赔三”,2015年,《食品安全法》在十倍赔偿金基础上增设千元保底赔偿,刺激职业打假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升温。

王海称,真正的打假是遵循“惩罚性赔偿制度”初衷,打击商家或生产者的欺诈行为,如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产地、冒用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

但实践中,跟打假一起出现的是数量更为庞大的“假打”,它跟目前新一轮扫黑除恶行动所打击的“恶意索赔”行为接近。



《永不妥协》剧照

按照各地警方给出的定义,恶意索赔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维权、侵权索赔等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压,索要赔偿”的行为。

“说白了,专项行动的靶子不是打假,是‘假打’。”王海说,实践中“假打”的数量,远远多于真正的职业打假。

“仅冒用我们公司员工名义进行的恶意投诉索赔,就高达3000多起。”王海说,他们比谁都支持打击“假打”,但当务之急是要对打假和“假打”进行明确区分。

打假可以成为一个“职业”吗?

以打假为职业,究竟是正当的维权行为,还是可能涉嫌犯罪?这是职业打假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过去20多年,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及其团队一直代理职业打假相关案件。他告诉南风窗,这些案件几乎都与敲诈勒索罪有关。

在他看来,一些职业打假人之所以走到刑事案件这一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对职业打假的一系列问题看法不一。

例如,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有没有合法的权利依据;涉案食品或药品等商品存在的问题到底是假冒伪劣还是只是标签瑕疵;打假人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做法,是不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合法手段……

这些问题,一旦出现不同答案,就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结果。如果打假人被认定为不属于消费者,没有索赔的权利基础,其打假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这种分歧不仅出现在刑事领域,也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有的法院承认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支持其索赔主张,有些则相反。



《新闻直播间》截图

长期以来,针对这些问题,特别是在食品、药品领域,相关政策和认定标准也在持续调整。

2013年,最高法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曾明确支持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

2017年,最高法在回复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函中指出,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对非生活消费需要的投诉不予受理。

2024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案件中的“知假买假”作出进一步规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同时对大额购买、连续购买、反复索赔以及违法索赔等行为作出规制,包括刑事打击。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与“知假买假”相关的规定

不过,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仍没有明确结论。

杜鹏认为,最新的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职业打假问题,但其中承认的消费者“知假买假”情形实际暗含着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权利的情况。“职业打假人也不过是时常、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消费者。”杜鹏说。

一位不愿具名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向南风窗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消费者限定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者”,属于一般立法,无法穷尽职业打假这类特殊情况。



截图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他认为,职业打假人支付了与普通消费者同等的价款,就有权获得同等质量的商品或服务,在符合法定赔偿范围内索赔时,应当认定为消费者,获得法律保护。

不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判断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主要是通过其打假目的、手段、次数和打的究竟是不是“假”等具体方面着手。

这也是判断打假行为是否越界、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打假的尽头是无假可打

实践中,职业打假人有时因打假的逐利性目的、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及投诉次数,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判断一个行为该不该打击,最重要的是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不能单从动机的角度判断,只有当行为违法的时候,才要适当考虑动机,因为动机决定恶性大小。”

前述北大法学教授告诉南风窗,只要打假人没有栽赃陷害,也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索赔,就算他目的是为了谋利,也不能将其评价为犯罪,而是正常的维权。

此外,法律没有规定一个合法行为因为次数的增加而转化为违法犯罪行为,一次维权索赔是合法,不可能几十次维权就变成非法。该法学教授称:“敲诈勒索首先是一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其次是要采取要挟、胁迫的方式”,如果职业打假人举报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且在法律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索赔,就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这个基础上,职业打假人所做的投诉举报、向媒体曝光或在网上披露等手段,也是法律允许的救济途径,不属于威胁或胁迫。



如果打假者为了索赔而主动制造违法情形,伪造证据、调换商品或篡改生产日期等,再通过曝光、投诉等向商家索要赔偿或“封口费”,则容易涉嫌犯罪。

“打假要坚持四个原则,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还有合法性。”王海告诉南风窗,真正的打假要有说服力,既能说服监管部门,也能说服围观群众,同时也要让被打假对象心服口服。

“打假这个职业不用人为拔高,但也不应污名化。”杜鹏律师说,职业打假人就像啄木鸟一样——“啄木鸟捉虫子,首先是为了吃饭,而不是做森林卫士,但这个行为会间接地有利于社会。”

他表示,随着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以及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的形成,假冒伪劣必将得到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就会自然消失,对此不必过多顾虑。

而在这之前,不宜否定真正的职业打假在客观上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积极效果。



前述北大法学教授告诉南风窗,近几年国内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和商品制假售假事件表明,当下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能力和力度方面,仍然存在不足。这种情况下,“可以利用职业打假人的力量,发现更多的制假售假行为”。

王海也认为,如果职业打假人受到限制,退出打假行业,市场监管部门无法应对如此庞大的市场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

“行政资源是有限的,天然无法覆盖这么多市场主体,但消费者是无限的,可以通过利益驱动,让每一个消费者都成为打假者,就会有效约束商家的欺诈行为。”王海说。

他认为,解决职业打假的问题很简单,那就是不再有人制假售假。

最高法在解读2024年的“司法解释”时也表示,“打假”的尽头应当是“无假可打”。

目前,张强已经停止了一切打假行为。他说,最近行业内“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此前被他们打假过的商家或企业正在“反扑”举报他们。因为大家不清楚恶意索赔和打假之间的明确界限,为此感到惶恐和迷茫。

不过,有同行在“12309中国检察网”平台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了此事,对方在9月7日在线回复了此事。



最高检在“12309”对一位职业打假人的咨询回复/受访者供图

“恶意索赔被明确为一种新型黑恶犯罪,其核心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维权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如果你的投诉、举报或起诉是基于真实存在的产品问题或服务瑕疵,即使该瑕疵很轻微,也属于有事实依据的维权,这与恶意索赔中的‘无中生有’有本质不同。”

(文中张强为化名)
首图为职业打假人一度被大众冠以“市场啄木鸟”的称号(AI制图/郭嘉亮)

本文首发于《南风窗》杂志2026年第20期

作者 |何国胜

编辑 | 向现

值班主编 | 张来

排版 | 八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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