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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买个“节能神器”省点燃气费,结果却在家中丢了性命。这场因一块小小的“聚能环”引发的悲剧,最终闹上了法庭。卖家、生产商、淘宝平台、燃气公司甚至房东,全被家属告上法庭,索赔200多万。这责任,到底该怎么分?近期,榆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的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
2023年11月,吕某为省燃气费,在淘宝一家店铺购买了一款价值4.5元的“燃气聚能环”放置于燃气灶上。同年12月25日,悲剧发生——吕某的妻子和儿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初步认定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经查,死者家中的燃气灶上,正装着这款“聚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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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款产品没有任何文字标识和厂家标识,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更早之前,新华社、人民日报等权威媒体就多次报道过此类产品会导致燃气燃烧不充分,产生一氧化碳中毒。吕某也曾表示,安装后家人先后出现头晕、恶心等身体不适,还去医院就诊过。
事后,死者家属将卖家和生产商告上法庭,同时把淘宝平台、当地天然气公司以及房东一并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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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判?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各方责任。法院综合全案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作出了如下认定:
首先,悲剧的源头是“聚能环”。法院认为,死者家中燃气灶上加装聚能环,导致燃气燃烧不充分,释放一氧化碳,系二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其次,各方的责任被划分得清清楚楚:
生产商(杨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他生产的聚能环没有商标、未经检验合格,属于“三无产品”,且明知危险仍投入市场,应赔偿86万余元。
卖家(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他在明知是三无产品的情况下,还在网页上发布“聚能灶聚火防风罩”“节能圈”等夸大宣传语,误导消费者购买,应赔偿65万余元。淘宝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采取下架关停等必要措施,应对这笔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死者家属自身承担30%的责任。法院指出,吕某和妻子自行购买并安装非燃气灶原厂配件,在使用不久后已经感到不适的情况下,依然不注意通风,自身安全意识薄弱。在各种媒体早已报道相关危险的情况下,依然继续使用,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天然气公司和房东不承担责任。天然气公司提供了定期检查记录和发放宣传资料的证据,甚至死者妻子还在记录上签了字,已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房东也将房屋正常交付使用,没有过错,事发后还以救助形式给了家属3万元补偿。
最终,法院驳回了家属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因为本案是以生命权纠纷主张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需以产品责任为基础,在本案中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小郡划重点
这个案子太让人痛心了,但也给我们每个人敲响了警钟:
第一,“聚能环”不是节能神器,是致命杀手!它严重阻碍燃气与空气的混合,导致燃气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国家早已明令禁止在燃气灶上加装此类非原厂配件。千万别图省钱,拿命去试。
第二,网购“三无产品”,卖家和平台一个都跑不掉。卖家夸大宣传、销售三无产品,必须担责;平台监管不力,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大家网购时,一定要看准产品标识和商家资质,保留好购物凭证和宣传页面截图。
第三,自己安全意识薄弱,出了事也要担责。这个案子中,家属自己承担了30%的责任。为什么?因为身体都已经出现不适了,还继续用;媒体天天宣传有危险,还心存侥幸;大冬天门窗紧闭,不通风。生命是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永远要排在第一位。
第四,燃气公司和房东为啥不赔?因为天然气公司尽到了入户检查和安全宣传的义务,房东也交付了正常可用的房屋。这提醒我们,定期配合燃气公司安检,认真听安全指导,绝不是走过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郡解读:这就是为什么死者家属要自担30%责任的原因。自身有过错,侵权人的责任就能依法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小郡解读:这条赋予了消费者“选择权”,可以找卖家,也可以找厂家,谁赔都行。本案中,生产商和卖家就依据各自的过错比例分别承担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等要求。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小郡解读:生产商生产“三无产品”,销售者销售“三无产品”,都违反了这条规定,必须赔偿。
供 稿 | 张陌桐 葛美云
编 辑 | 尤乙焱
责 编 | 张陌桐
初 审 | 宋沅霖
审 核 | 郭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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