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打不通,医院说是通信光缆出故障了,结果人没抢救过来,谁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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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73岁老人在黑龙江富锦市外出时突发不适,店主立即拨打120,结果,10分钟内连打5次120均无人接听。
13时24分,店主急得打了110。110回复:“我们也打不通120。” 最后警方通过联系医院保卫科,再由保卫科打电话给急救中心工作人员的个人手机,才把消息传过去。
13时37分,救护车抵达现场。13时45分,抢救开始。诊断:可疑心肌梗死猝死。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医院给出的解释是:通信运营商光缆故障,120电话未能接通。
该院急救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事发当天报警时两部座机均未响起,当班驾驶员、调度员都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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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医院工作人员还表示,9月6日通信光缆就发生了故障,9月7日信号仍断断续续未能恢复正常。还建议家属有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先看下法律法规对120是怎么规定的: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写得很清楚:急救中心应当制定规章制度,保证急救工作“迅速处置”。第二十一条: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呼叫。第二十二条:接到呼叫后“迅速派出”“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
上述条款的核心就一点:120不是一个普通号码,是一个有法律义务兜底的公共服务通道。
“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本身就代表这个线路不该因其他原因断,也不能断。
医院作为特殊公共场合,正常情况下都会有应急预案,但在这个事件中,尚未发现。
接着看此事中已知的其他信息:
院方工作人员说光缆故障是从9月6日开始的,那么从9月6日到7日事发,这期间急救中心知不知道120线路出了问题?
如果知道,有没有启动备用方案?如果启动了,那为什么电话打不进去?如果没启动,那是不是意味着整个富锦市的120这两天都处于“聋哑”状态,会不会还有其他类似事件的发生?
对此,工作人员给出的回答是:不太清楚,需向上级部门报备后答复。
一边强调是光缆出现故障导致电话无法接通,但另一边针对“有无事先收到光缆故障通知”和“是否启动应急预案”这两个最核心的问题,迟迟不给予正面回复。
此外,这个抢救过程中还有一个疑点,家属怀疑死者出诊记录被人为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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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出诊记录显示:“出诊时间”和“到院时间”均为9月7日13时34分,详细情况则是“一老年男性倒地,到现场查体,病人体态偏胖,无明显外伤,意识不清、呼吸较弱,立即上车,途中病人呼吸暂停,立即给予心肺复苏。”
但现场监控显示,救护车13时37分才抵达现场,13时38分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心肺复苏,随后被抬上担架。
而死者配偶全程就在救护车上,并没看到救护车返程途中医护人员给患者进行心脏复苏。
按照出诊记录上的“13时34分到院”,救护车在出诊的同时就已经到医院了,压不符合逻辑。所以究竟是记录本身存在错误,还是真的存在人为篡改病历的行为。
我搜了下,这并不是“光缆”第一次背锅的情形。
2020年6月27日,江苏淮安的65岁陆女士在家中突发心脏病。家人从早上7点开始拨打120,半个多小时无法接通。打110,警方到场后拨打120,同样无法接通。最后是通过医院工作人员联系到急救站,7点50分救护车到达时,陆女士已经死亡。
事后查明原因是急救站周边故障停电,导致120电话转换装置无法使用。
家属不服,提起诉讼,淮安市中院判决:急救站赔偿15万余元。
法院判决理由是:120急救电话“负有一定的在危急时刻挽救生命的公共服务职能”,急救站作为义务机关,“应保障120急救电话24小时畅通”。虽然停电是特殊情况,但急救站“具有备用电源等应急保障措施,其对应急保障设备也负有检查义务”,停电后“未能及时采取合理应急措施”,导致患者“丧失了获得急救的机会”,急救站具有一定过错,承担20%赔偿责任。
你看,停电导致的设备故障不是免责金牌,有备用不启动才是导致患者未能及时获救的源头。
截至目前,富锦案中光缆故障的原因还没查明,如果此事没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那就意味着,未来任何一个突发心梗、脑梗的市民,在拨打120的时候都可能出现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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