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网友在问政平台发帖原文:现就四川鸿真学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兼职名义诱导我办理培训分期、存在虚假宣传与霸王条款一事,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投诉说明。
我在全民兼职平台看到线上兼职招聘信息,对方通过QQ联系我,声称提供简单易上手的线上兼职,适合在校学生,薪资日结、无门槛、无需垫付资金。我是在校学生,没有稳定收入,想靠兼职补贴生活费,便按照对方指引添加QQ沟通报名。沟通过程中,对方刻意隐瞒高额培训费、分期缴费的核心信息,只不断渲染接单赚钱的收益,诱导我继续操作,没有如实告知我需要承担5988元的板绘团练班培训费用,分12期偿还。 对方发送线上合同链接,催促我快速确认,没有对合同条款做任何解释。这份合同内含有大量霸王格式条款,单方面免除机构自身责任、限制我的退费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义务,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我社会经验不足,误以为只是兼职报名登记,在对方诱导下完成确认,后续才知晓这是高价培训分期合约。 自签约至今,我从未观看、参与该机构任何一节课程,没有享受任何培训服务,没有获取任何接单资源。
当我意识到这是培训贷陷阱,被诱导消费后,立刻向机构工作人员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协议,取消分期缴费约定,退还钱款。 但是该机构拒绝协商退款,多次言语恐吓施压。对方明确表示,只要签署协议,不管有没有上课、有没有接受服务,都必须缴清5988元全款;如果不补齐费用,会向法院起诉我,还会联系我的家人告知此事,利用学生的心理胁迫我交钱。 在对方持续的恐吓威胁之下,我承受巨大心理压力,被迫支付了1497元。缴费之后,我继续和机构老师协商退费、解除协议,对方依旧坚持要求我缴清全部5988元,否则就起诉、联系家人,持续对我施压。在我坚持维权、拒绝继续交钱之后,当初诱导我的QQ账号直接将我删除好友,切断沟通渠道,逃避协商,不愿处理纠纷。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四川鸿真学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借助QQ发布虚假兼职广告,以兼职接单为诱饵,利用带霸王条款的合同,隐瞒高额分期费用,诱导我签订板绘团练班培训协议。 该机构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虚假宣传,虚构日结兼职岗位,以低门槛兼职吸引学生,真实目的是推销高价板绘培训课;
第二,合同设置霸王条款,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剥夺消费者退费权利,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第三,刻意隐瞒合同关键信息,回避5988元总费用、分期债务风险,利用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诱导消费;
第四,在我完全没有上课、未享受任何培训服务的情况下,以起诉、联系家人作为威胁,逼迫我支付钱款,给我造成很大心理负担;第五,发生纠纷后拒绝退款,删除QQ好友切断沟通途径,订单标记已违约,拒绝协商解决问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约定培训开始后乙方退学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并要求支付总金额30%违约金,甚至要求支付全部培训费用。该条款单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机构自身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现提出诉求:
1. 要求四川鸿真学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我已经支付的1497元;
2. 解除全部培训协议与分期合约,合同内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无效,取消剩余所有缴费义务,不再向我索要任何费用,消除订单“已违约”标记;
3. 对该公司虚假宣传、诱导学生办理培训分期、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恐吓威胁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核查处理。
![]()
![]()
![]()
![]()
![]()
![]()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南充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9-20 10:58:45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咨询建言感谢将在5个工作日内详细回复;投诉求助将在15个工作日详细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9-20 15:39:5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的四川鸿真学坊培训纠纷问题已收悉,经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核查基本情况
涉事企业四川鸿真学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鸿真学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登记注册于成都市高新区,2026年6月22日将注册地址变更至仪陇县。经查该企业存在多次变更经营场所的情况,此前在乐山、眉山等地经营期间,已收到多起群众投诉举报。
经现场核查,该门面无办公设备、工作人员,实际未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企业负责人,其自述未在仪陇县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本县无在岗工作人员。我局依法通知该企业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结合询问笔录以及调取的资料核实,该企业主要从事板绘课程售卖业务,课程支持全额付费、分期缴费两种模式,交易均签订书面课程服务合同,合同对缴费方式、培训服务内容、违约责任以及退费等作了明确约定。
二、处置情况
经调解,鸿真学坊同意与您解约,请联系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座机号码08177210315,提供您签约时的电话号码,另鸿真学坊表示,催债属于第三方平台行为,其为您解约后,无需再继续缴费;针对您的退费诉求,退费争议与合同解除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我局已主动联系商家负责人转交您的诉求,鸿真学坊明确表示拒绝,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的规定,调解已终止,后续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0日
来源:问政四川
崛起南充整理发布
声明:刊载此文仅为传达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赞同或者支持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对于留言区内容仅代表评论者个人观点,与“崛起南充”立场无关。
![]()
“崛起南充”视频号更多视频推荐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