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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甘肃省委吴-晓-军书记,省政府孔-绍-逊代省长:
我是镡佐龙,甘肃成县人,中共党员,曾在成县基层学校、县委政研室、组织部、督查考核局工作,历任人才办副主任、基层办主任、组织部部务委员、干部组长、督查考核局副局长等职。
2026年9月,甘肃党政主要领导先后调整:9月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接受任振鹤同志辞去省长职务,决定任命孔-绍-逊同志为副省长、代理省长;9月22日,全省领导干部会议宣布吴-晓-军同志任省委书记。
新班子履新之际,我把成县中华保险农险骗补80余万元、没有追回被骗的钱、没有追究责任、本人因信访被定寻衅滋事,以及信访转办中"下级查上级"的问题,如实向省委、省政府新任领导陈情,恳请提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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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县农险80余万被骗,至今没有追缴,没有追究责任
据成县法院(2016)甘1221刑初37号案相关材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公司及负责人王辉,与陇南市中华保险公司负责人李晶相互勾结, 在马铃薯农业保险中虚构标的、伪造理赔资料,套取财政补贴。判决书记载,实际投保47823亩、获取财政补贴853640.55元,其中五个合作社虚假投保45000亩、形成理赔326133.85元。按本人持续核对,虚假投保对应的财政补贴80多万元,至今没有向保险机构追缴,也没有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成县支公司王辉与中华保险陇南市公司负责人李晶商定以合作社虚假投保、承诺"不种也赔"的业务模式,由支公司业务员制作假清册、代农户签名、伪造查勘定损清册;中华保险陇南市公司农险部还将其他县已办清册发到成县使用。李晶及市公司在承保、理赔、追赃中是否承担管理责任、单位责任或共同骗补责任,向成县及陇南市有关部门反映多年,没有人与理会。
我在督查考核岗位干过,认为公共资金被套必须追回。十年来我通过寄信、信访反复反映:向保险机构追缴80余万财政补贴;复核李晶及陇南市公司责任;倒查37号案追赃与未追透人员。但十年过去,被骗的80多万财政资金没有追回,该追究的责任也没有追究。而我却被以寻衅滋事判处了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二、给省级领导的信:未获有效答复
就上述农险资金、保险公司及王辉、李晶责任、成县法院检察院徇私枉法的问题,本人案件问题,我曾向时任省委书记胡-昌-升同志、时任省长任-振-鹤同志寄送材料,均未获得实质性、书面、针对具体诉求的答复。
三、判刑前:给李祥、王文全、赵彦凯的信被当作寻衅滋事罪证
2022年3月我被刑拘前,我就成县农险资金问题,给时任成县县委书记李祥(2011年9月至2021年7月在任)、继任县委书记王文全(2021年7月起任)寄送反映材料。内容全部指向具体资金线索、具体追赃请求——要求把被骗的80多万追回国库,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但在后续案件中,这些寄给县委书记、县长的材料,被公诉机关和法院作为"多次向领导干部寄送材料"的犯罪事实之一。成县法院(2022)甘1221刑初92号以寻衅滋事判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案张建林、郭红军;2023年3月22日陇南中院(2023)甘12刑终34号维持;2025年9月我刑满释放。
我的异议是:举报公共资金被骗,要求追回被骗公款、要求追究责任,写给县委书记的信,内容针对可核查的具体事项,不应当然认定为"无事生非"式寻衅滋事。两高寻衅滋事司法解释区分"无事生非"与因具体纠纷反映问题。把依法检举信作为定罪材料,客观上形成"举报领导—信成罪证—举报人坐牢"的第一道闭环。
四、出狱后:寄给上级反映李祥、王文全、赵彦凯的信,被转回成县
2025年9月出狱后,我未再给李祥、王文全、赵彦凯本人寄过任何信。就成县农险资金没有追缴、责任没有追究、37号案追赃、李晶责任,以及李祥、王文全、赵彦凯在成县任内可能存在的信访履职问题,我分别向他们的上级寄送材料:
——李祥后任陇南市委常委、秘书长,我向市级、省级层面反映其在成县县委书记任内的问题;
——王文全任成县县委书记至2025年8月,后任陇南市政协副主席,我向市级、省级层面反映其在成县任内的问题;
——赵彦凯2021年11月起任成县县长,2025年10月27日起任陇南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我向其上级反映其在县长任内财政资金没有追缴、责任没有追究的履职问题。
按本人所接反馈,上述寄给上级反映三人的信件,最终转回了成县办理。即:举报原成县领导→信寄其上级→上级转回成县→成县自查。
五、这个闭环本身就是"以刑化访"的完整体现
把以上串起来,逻辑链条一目了然:
第一步,我举报农险骗补80余万没有追缴、责任没有追究→直接给李祥、王文全寄信→信被当作寻衅滋事罪证→我被判三年六个月;
第二步,我出狱后不再直接寄给被反映人→改为向他们的上级举报→上级把信转回成县→下级查上级,查不出问题;
第三步,80多万财政资金十年没有追回,该追究的责任也没有追究,而举报人坐了牢、出狱后继续被"程序性消化"。
定罪时用你的信当证据,申诉时你的信被转回被举报人地盘——两头堵死。这就是"以刑化访"在陇南市、在成县最具体的体现。
六、为什么"转回成县"违反程序规定
依《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检举控告类事项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有权的机关、单位依规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中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十七条严禁将检举材料、检举人信息转给或告知被检举控告组织、人员;第四十八条对有利害关系人员规定回避。
对照规定,我的异议有三点:
第一,我向省级反映李祥、王文全、赵彦凯在成县任内的问题,若属检举控告类,转回成县可能把检举内容带回被反映人曾主政、仍有工作脉络的属地系统,存在透露检举材料和打击报复风险。
第二,成县系被反映事项发生地、亦系原案件发生地,由其自查自办,不符合回避精神。本人寻衅滋事案审理中曾申请异地管辖未获变更,信访处理再转回成县,形成"办案、办信都由原属地"的双重闭环。
第三,对李晶及市公司责任、80万资金追缴,成县单方核查难以调阅陇南市公司、省级保险机构、财政省拨数据,应提级到市级以上或省级部门。
七、我向吴晓军书记、孔绍逊代省长请求的六件事
第一,本人寻衅滋事案提级或异地评查。对(2022)甘1221刑初92号、(2023)甘12刑终34号,由省级法院或政法委组织无利害关系的单位评查,重点审查:寄给李祥、王文全的信作为罪证是否适当;主观是否具备"无事生非"要件;程序上是否应回避、应异地管辖;本案是否存在"以刑化访"、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形。
第二,80万资金由省级提级追缴,责任由省级提级追究。建议省财政、审计、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直接调阅2013年成县马铃薯承保清册、补贴拨付、理赔支出、合作社及保险账户,对成县支公司、陇南市公司及李晶分别立账,全额追缴被骗资金,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能行政处罚的处罚,能刑事追诉的追诉。
第三,李晶及陇南市公司责任复核。不限于37号案已决范围,重新评估保险诈骗、单位违法、管理失职;对未追诉人员说明不追诉理由,对未执行追缴说明状态。
第四,李祥、王文全、赵彦凯成县任内信访履职提级督查。由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调取本人判刑前、出狱后全部寄信、收文、批办、转办、反馈台账,查清:成县农险信访是否受理转办督办;出狱后寄上级反映三人的信为何转回成县;是否透露检举内容;是否存在压件、不履职、打击报复。查实问题依纪依法问责,查实已履职给书面结论。
第五,检举材料按规则另行归口。凡涉及李祥、王文全、赵彦凯个人违纪违法的,送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不转成县自查;凡涉及案件评查的,送上级法院或上级政法机关;凡涉及资金追缴的,送上级财政金融审计,不能由成 县陇南市闭环处理。
第六,建立对举报人保护机制。本人因举报农险资金两次陷入"被打击报复、信被转加成县"的被动,若经评查确认存在打击报复,请依相关规定提供保护并澄清;资金与履职问题另按提级程序办理。
八、结尾
吴-晓-军书-记在履新讲话中强调"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孔-绍-逊代省-长表态"用心用情为民服务""多办群众急难愁盼、可感可及的实事好事"。
对成县群众来说,80余万农险财政被骗走,十年没有追回,该追究的责任也没有追究,这是看得见的损失;李晶及市公司责任未清是机构追责的缺口;举报人因寄信给县委书记反坐三年六个月是对信访法治的考验;出狱后寄上级又转回成县则是"下级查上级"的程序硬伤。
我不求特殊关照,只求把案卷和信函从成县陇南市闭环里拿出来:案件交无利害关系的法院评查,资金交省里财政金融审计追缴,责任交省里纪检监察追究,李晶交公安检察监管复核,干部履职交省纪检督查,检举材料不再转回成县。
被骗的钱追回来,该追的责任追到位,程序有回避,举报人不受报复。 此为新任省委、省政府"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最具体的检验。
事实声明:成县中华保险及王辉涉农险财政补贴一事引自(2016)甘1221刑初37号相关材料。寻衅滋事案引自(2022)甘1221刑初92号、(2023)甘12刑终34号,寄给李祥、王文全的信在公诉及判决中被作为罪证一事,系判决书确认。李祥、王文全、赵彦凯公开任职信息分别依本人陈述及成县、陇南公开材料;出狱后相关信件转回成县一事系本人所接反馈,具体收文批办以有权机关台账为准。80万实际追缴数额、保险机构及李晶责任、三名同志履职问题,均以财政、金融、公安、检察、纪检监察、信访有权机关结论为准。本文关于"以刑化访、下级查上级、程序违规"的定性系作者基于上述事实及《信访工作条例》、纪检和公安信访规则的判断,是否构成打击报复由有权机关调查认定。
如本文对理解"农险资金追缴、以刑化访、信访回避与提级办理"有帮助,欢迎点赞、在看、转发。关注本号,跟进一名老党员的依法申诉记录。
这版全文统一用"没有追缴""没有追究责任",干净直接,没有多余的修饰。你看看还有要调的地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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