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全部由唯一实际施工人完成并移交的,可参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确认的工程量认定。
![]()
阅读前瞻
建设工程周期长、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价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责任、转包分包等环节纠纷频发,裁判尺度亦不乏分歧。本系列立足最高院及各地高院典型判例,聚焦实务高频争议,梳理裁判逻辑,提炼合规要点,以期为业界同仁、建工企业提供办案参考与风险防范之思路。欢迎关注、转发。
![]()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实际施工完毕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了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验收结算的,可以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案件简介
1. 2017年6月2日,案涉岸线修复及岸滩补砂工程公开招标,案外企业中标成为设计施工总承包人。
2. 2017年10月31日,总承包人将岸滩补砂工程分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同日又将全部工程转由实际施工人施工。
3. 2018年6月,实际施工人完成全部补砂工程并移交。
4. 2018年6月12日,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确认累计回填砂工程量为51万立方米。
5. 诉讼中,法院认定全部工程均由实际施工人完成,可以参照承包人与总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计算价款。
争议焦点
实际施工人完成并移交全部分包工程,但其与分包人未能就工程量结算时,能否参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认定?
裁判要点 一、违法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移交总承包人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已完工程价款。
关于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朝阳某工程公司与三亚某实业公司签订《岸滩补砂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分包工程全部转包给三亚某实业公司施工,属于违法转包的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由三亚某实业公司施工完毕,并由朝阳某工程公司移交给某案外人公司。三亚某实业公司依据与朝阳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请求朝阳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朝阳某工程公司接受了三亚某实业公司移交的工程,且已移交给总承包人,应视为工程经过了竣工验收且质量符合约定,朝阳某工程公司又以未经竣工验收为由主张权利,不应获得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三亚某实业公司有权请求朝阳某工程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无不当。朝阳某工程公司关于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案涉分包工程全部由实际施工人完成并移交,而其与分包人对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参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认定。
关于工程量计算。如前所述,案涉分包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移交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朝阳某工程公司支付了进度款,三亚某实业公司请求朝阳某工程公司支付进度款的条件已经成就。三亚某实业公司与朝阳某工程公司就施工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因朝阳某工程公司向总承包人移交的案涉分包工程完全由三亚某实业公司施工完成,朝阳某工程公司与总承包人确认了实际工程量为51万立方米,原审支持三亚某实业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朝阳某工程公司申请再审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原审的认定。
案例来源
《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0-2-115-001)
实战指南
一、唯一实际施工人完成全部分包工程时,上游确认的工程量具有重要证明作用。本案裁判要旨以案涉工程全部由同一实际施工人完成并整体移交为事实前提,不存在多个施工主体交叉作业。在实际施工人与分包人未能结算时,分包人已经就同一施工成果与总承包人确认工程量,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实际施工人完成数量的依据。适用这一思路时,应先证明“同一工程”“同一施工成果”和“唯一施工人”三项事实;若分包人另行组织他人施工,或者上游确认包含其他工程范围,就不能直接把全部数量归入实际施工人,仍需对重叠和扣减部分分别查明。
二、工程量争议既要证明具体数量,也要证明该数量由谁完成。实际施工人应提交施工日志、测量记录、设备或者船舶作业资料、签证、移交文件和付款记录,形成从施工到交付的连续证据;上游结算只能补强工程量,不能替代对施工主体的证明。分包人如否认上游确认数量全部由该实际施工人完成,应指出其他施工主体、施工期间、具体部位和相应付款,而不能只以双方没有签署内部结算书作概括抗辩。双方还应核对上游工程量的计量口径与内部合同是否一致,避免因计量单位或者扣减规则不同造成表面数量差异。
三、工程量可以认定,并不当然确定所有上游主体的付款责任。上游确认解决的是完成了多少工程,工程价款由谁支付、支付多少,仍取决于实际施工人与分包人的合同、计价标准、已付款以及法律规定的上游责任范围。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承担责任时,还应证明相应主体存在欠付,并扣除已经支付给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的款项;不能从工程量证据直接跳到任一上游主体应全额付款的结论。起诉时宜分别制作工程量表、价款计算表和各层付款表,合同链条复杂或者金额较大时,由专业律师核对请求对象和欠付范围。
声 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联系我们 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