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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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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恩施市法院干警李玲玉编写的《肖某等6人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报酬纠纷调解案——“法院+人社”一揽子化解农民工集体欠薪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此案例系2026年第8篇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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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等6人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报酬纠纷调解案
——“法院+人社”一揽子化解农民工集体欠薪纠纷
01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肖某等6名劳动者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建筑工地工作,双方约定每月25日前支付工资,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肖某等人工作7个月后,该公司项目暂时停工,仅向肖某等人支付了3个月工资。肖某等人就余下工资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25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02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本案涉及农民工工资,关乎基本民生与社会稳定,为高效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法院与人社部门联合设立的调解室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采用“三段递进式”调解方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坚持解剖式厘清,于矛盾交织处锁定实质争议。指导法官与调解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发现双方对欠薪事实并无异议,实际症结在于:肖某等人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目前处于停工状态,担心后面工程烂尾导致工资没有保障,所以想结清报酬后另谋出路。而某建筑工程公司则因短期困难暂无力支付,又担心因为涉诉影响其他项目投标,进一步加剧资金困难。指导法官精准诊断出此案核心系“生存保障”与“发展可能”平衡难题,为后续针对性调解锚定方向。
二是推行疏导式化解,于利益平衡中找到共赢路径。围绕核心矛盾,法院与人社部门发挥各自专长,开展靶向疏导。对肖某等劳动者,指导法官首先充分肯定其主动维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理解薪资被拖欠对其造成的实际困难,但同时分析在缺乏直接书面合同等理想证据时,诉讼可能面临举证困难与周期延长,引导肖某等人从实现权益的“最优路径”考虑调解的可能性。对某建筑工程公司,法院与人社部门协同开展法治教育与后果警示:一方面,指导法官从法律层面剖析其拖欠行为已构成违约,不仅需承担支付义务,还可能影响企业信用,对后续发展不利;另一方面,人社部门从行政监管角度,严肃指出其行为已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明确逾期不改正将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形成监管压力。通过“背对背”缓和情绪、“面对面”搭建桥梁,推动双方最终就劳动报酬支付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做好预防式服务,于社会治理中彰显司法担当。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深层效果,法院联合人社部门深入建筑工地等劳动密集区域,开展“法治心连心”活动,通过发放“法治大礼包”、提供现场咨询与矛盾预调服务,将法律知识与风险预警送至一线,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
03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肖某等6人劳动报酬共计17326.28元,并已当场履行完毕。
04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条、第579条、第57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28条
05
解纷要旨
本案系涉及拖欠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纠纷,具有涉及人数多、劳动者证据薄弱、但欠薪事实无争议的特点。本案中,法院依托劳动争议多元解纷机制,会同人社部门联合开展调解工作,通过“锁定矛盾焦点+情理交融疏导+事后普法预防”的“三段递进式”调解法,促使纠纷高效、实质性化解。调解过程中,指导法官厘清欠薪事实与无劳动合同的“漏洞”实际,摸清劳动者与企业的顾虑和诉求,找准调解方向。之后,指导法官与调解员发挥各自优势,运用“刚柔并济”的双向引导策略,一方面亮出“法律红线”,向某建筑公司阐明欠薪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农民工工资保障的重点监管态势,帮企业算清“法律账”与“信用账”;另一方面,充分关注企业当前的阶段性经营困难,对其主动配合调解的积极态度予以肯定,引导企业从被动的法律约束转为主动的诚信履约,在法律刚性与司法温度之间找到平衡,促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调解成功后,法院联合人社部门深入建筑工地开展普法宣传,提供现场咨询,排查同类隐患,达到“化解+治理”的闭环效果,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
来源丨审管办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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