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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9月23日,辽河流域司法保护座谈会在沈阳举行。河北高院、内蒙古高院、辽宁高院、吉林高院4家高级法院齐聚,围绕辽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同联动展开深入会商,共同发布辽河流域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统一裁判标准、强化规则引领,为全流域生态治理筑牢坚实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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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流域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巡回审判推动流域生态保护社会共治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严厉打击破坏辽河生态廊道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张某、惠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严惩非法洗金排污守护辽河源头水清岸绿
——周某等五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严惩无证非法采矿筑牢辽河源头生态屏障
——朱某非法采矿案
案例五:以行政审判守护辽河流域河道行洪安全
——陈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XX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案例六:滥伐林术担刑责 生态修复护流域
——沈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严惩养殖违法排污 守护辽河水清岸绿
——熊某宽诉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八:以恢复性司法筑牢辽河源生态保护屏障
——李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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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李某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干流水域,于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挂子网、手抄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鲢鱼、鲫鱼、泥鳅鱼、小河虾等水产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于李某的行为造成生态资源损害,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期间,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按照专家评估意见,在指定浑河水域开展增殖放流,由检察机关监督执行;李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捕捞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起诉状及调解协议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推动流域生态修复和社会共治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至案发地社区广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代表及村民现场观摩,通过庭审释法明理,被告当庭认错悔改。庭审结束后,其在浑河水域投放鱼苗4000余尾,完成对受损生态的修复。合议庭还向现场群众讲解非法捕捞对流域生态环境的危害及禁渔制度的重要意义,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和社会引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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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惠某某在新民市柳河沟镇自家房屋东侧架设粘鸟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254只,造成生态损害价值8.1万元。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张某、惠某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资源损失。
【裁判结果】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等,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判令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辽河流域是东北地区重要候鸟迁徙通道,案发地位于辽河生态廊道关键区域,对维护流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发生在辽河沿线候鸟迁徙期间的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猎捕鸟类数量大,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区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审理对非法猎捕候鸟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意识,以司法力量守护辽河生态廊道,筑牢辽河流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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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底,被告人周某找到被告人翁某,准备在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某镇某村一废弃金矿坑内挖矿石卖钱。翁某又拉被告人杨某、娄某、才某入伙,周某同意。2023年5月,五人商量共同出资、盈利后平分,资金由娄某管理。后周某带领工人在废弃金矿坑口内挖出金矿石,但因当地镇政府将矿坑口查封,挖矿石未能赚钱。
随后,周某又提出在废弃金矿坑口内“洗金”,翁某、娄某、杨某、才某均表示同意,并商定共同出资,由周某全权负责“洗金”,翁某和周某负责核查开支账单,娄某负责管理入股资金并购买“洗金”药品。
2023年7月初,周某等人购买“洗金”物品后,由周某带领工人在山上安装“洗金”用具。安装完毕后,先将“金蝉”选金药剂1吨和火碱0.5吨倒入洞口加药罐进行勾兑,再将勾兑药水用水泵抽入坑口内。矿洞内未进行防渗漏处理,药水通过水管上扎的小孔喷淋至坑口内矿石及岩壁,后渗入坑口底部最低处,再用水泵抽到装有1.3吨活性炭的四个炭罐中,最后流入碳罐溢流收集罐进行再循环,使金子被吸附在活性炭上。循环药水三四天后,2023年7月20日,“洗金”行为被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局查获。
经承德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碳罐溢流收集罐含总氰化物114mg/L,加药罐含总氰化物57.6mg/L。另查明,五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对涉案地块进行治理,经承德圣合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相关地下水氰化物分析结果均已达标。
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对五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的起诉。
【裁判结果】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未做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有毒物质进行“洗金”,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判决:1.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被告人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3.被告人娄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4.被告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5.被告人才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第一,坚持最严格法治,严惩污染环境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在废弃矿坑内使用“金蝉”、火碱等药剂非法“洗金”,在未做防渗漏处理的情况下排放含氰化物废水,对矿洞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造成严重威胁。法院依法追究五名被告人刑事责任,体现了对环境资源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有利于守住流域生态安全底线。
第二,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受损生态有效修复。五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涉案地块地下水氰化物检测结果达标,检察机关撤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法院裁定准许。这一处理方式将刑事制裁与生态修复有机结合,实现了惩治犯罪、修复生态、教育公众的多重效果。
第三,强化流域系统治理,服务辽河司法保护。辽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需要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协同发力。本案所体现的“从严惩处+恢复性司法+公益诉讼衔接”裁判思路,对辽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中处理非法排污、水源涵养区保护、跨区域生态修复等问题具有参考借鉴意义,也有助于推动形成全流域、全链条的生态司法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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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2月左右,被告人朱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朱某某协商,由其和王某承包河北省兴隆县某乡某村某沟采矿点,擅自开采石料,并以每吨5元的价格向朱某某砂场提供砂石料。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9年2月21日至5月19日期间,朱某和王某共计开采石料83239.4吨,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411250元。朱某账本记载,2019年3月份共计拉料37702.1吨,4月份拉料30785吨,5月份拉料14752.3吨,合计83239.4吨。朱某从朱某某处共支取411250元。
另查明,朱某2013年8月24日因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1日因赌博被罚款200元;2019年3月因擅自在兴隆县某乡某村某沟露天开采砂石料,被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以行政罚款8554元。
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朱某系从犯、自首、部分石料为原有毛坡等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朱某系被传唤到案,不符合自首要件;朱某与王某合伙包吨经营后起主要作用,不构成从犯;账本、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非法开采吨数和销赃数额,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判决:1.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扣除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人民币8554元,还应再缴纳罚金人民币51446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2. 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1125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外,法院此前已裁定冻结朱某名下涉案银行存款65678.38元。
【典型意义】
第一,严惩无证非法采矿,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朱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以“承包”“供料”等形式擅自开采石料,持续时间较长、开采数量巨大、非法获利数额高,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非法采矿罪并判处刑罚,体现了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依法严惩的导向。
第二,落实行刑衔接与认罪认罚从宽,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效。朱某曾因同一非法采矿行为被行政罚款8554元,法院依法将该行政罚款折抵罚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违法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较好体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对环境资源案件中准确量刑、统一裁判尺度具有示范意义。
第三,服务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助力辽河司法保护。辽河流域生态保护不仅涉及水污染防治,也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山生态修复和水土保持。非法采矿往往造成地表破坏、水土流失和水源涵养功能下降,影响流域整体生态安全。本案依法惩处非法采矿行为,并注重追缴违法所得、衔接行政处罚,对辽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中处理类似矿山治理、源头保护案件具有参考价值,有利于以司法力量服务辽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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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XX镇小河沿村村民,2012年至2015年期间,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老哈河XX镇小河沿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看护房、牛舍、草料库及砖混院墙。2022年,被告宁城县XX镇人民政府接到河湖治理整改交办函及水利部违法图斑线索后立案调查,经现场勘验、询问核实,并函请宁城县水利局专业认定,确认案涉建筑全部位于老哈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河道行洪。被告依法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告知、听证权利告知等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后,经集体讨论,于2023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限陈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清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陈某承担,并处罚款5000元。陈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被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接对河道范围内妨碍行洪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主体适格。陈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禁止性规定。被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老哈河是辽河流域上游重要支流,河道行洪安全与水生态保护是流域治理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本案是人民法院助力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服务辽河流域生态保护大局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处罚进行合法性审查,支持行政机关规范开展河道治理执法,以生效裁判明确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行为的违法性,有力维护河道管理法定秩序,筑牢辽河流域防洪减灾与生态保护的司法屏障。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流域系统治理格局,以行政审判职能强化辽河流域治理的司法保障,推动形成执法与司法协同联动的治理合力;同时发挥裁判规则指引作用,增强社会公众河湖保护法治意识,引导自觉规范河道周边生产建设行为,凝聚流域生态保护共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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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于2023年秋至2024年2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西辽河支流教来河流域内奈曼旗某某镇浩特村达吉小组周边,采伐受赠及收购的杨树。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林木蓄积测算,沈某共计滥伐林木290株,林木立木蓄积量为68.9立方米。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沈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西辽河流域森林生态系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经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关于沈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生态损害修复及预算参考意见》,明确案涉林地生态修复需包含优质苗木补植、整地栽植、三年抚育管护、后期成效核查等环节,共计需生态修复费用 25890 元,检察机关据此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沈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上述生态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流域生态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主动预缴生态修复费用的情节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同时,沈某无证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西辽河流域的森林资源,损害了森林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等生态服务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主张的生态修复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及专业测算标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判决被告沈某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 25890元。
【典型意义】
西辽河是辽河流域核心水系之一,横贯科尔沁沙地东南缘,流域内的森林植被是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关键生态屏障,直接关系流域内生态系统稳定与沿线生产生活安全,是筑牢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是通辽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通辽、赤峰地区部分环境资源案件后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主动融入西辽河流域系统治理、以司法力量守护流域生态安全的典型实践。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既依法追究被告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又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将主动缴纳修复金作为量刑考量情节,引导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绿色生态保护践行者,实现了刑事定罪量刑与民事赔偿修复的有效衔接。
本案以生效裁判明确了滥伐林木行为的违法性与法律后果,向全社会传递了严格保护西辽河流域自然资源的鲜明导向,有力震慑了潜在的森林资源破坏行为,强化了公众的流域生态保护法治意识。案件办理也为后续同类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提升了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助力构建执法与司法协同的流域治理格局,为西辽河流域生态安全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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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熊某宽系东辽县金利达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者。2025年4月17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熊某宽在距养殖场约1公里的自有耕地内私设两处土坑贮存畜禽粪污约70吨。两处土坑虽铺设黑膜、塑料布,但部分大面积脱落,其中1号坑16.7米、2号坑28米范围无有效防渗覆盖,存在粪污渗出、泄漏风险。2025年7月11日,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熊某宽罚款45000元。熊某宽不服,以其行为属于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渗设施脱落系自然原因所致、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等为由,诉至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熊某宽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渗措施贮存畜禽粪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畜禽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处置的强制性管理规定。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并无不当。熊某宽主张的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渗设施自然脱落及“首违不罚”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驳回熊某宽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聚焦辽河流域污染防控、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畜禽规模养殖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严格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本案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安全为代价,必须严格遵守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定,养殖经营者负有保障贮存设施安全有效、及时消除环境风险的法定义务,不得借资源化利用之名逃避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东辽县地处东辽河上游区域,禽畜养殖粪污染渗漏直接威胁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与生态安全。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辽河流域生态保护大局,依法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同时进一步厘清生态环境领域“首违不罚”的适用规则,明确“首违不罚”并非一概适用于初次违法行为,应当结合违法情节、污染程度、危害后果及整改情况等综合判断,既要贯彻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又要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助力构建辽河流域“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链条生态治理格局,以司法效能护航辽河流域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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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12月、2023年3月中下旬,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东辽县辽河源镇某村附近的山上擅自砍伐其承包经营的树木共计7466株,林木合立木蓄积38.9782立方米。经东辽县林业局鉴定,该林地栽植树木恢复生态费用共计36135.44元。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承担修复责任补种树木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
【裁判结果】
东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李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公益诉讼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最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判令李某承担林地修复责任,按照东辽县林业局的林地生态修复意见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乔木7466株,同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36135.44元,按期恢复林地原状并经验收合格后将保证金退回。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聚焦辽河源生态保护定位,依法惩治涉林生态犯罪、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典型案件。东辽县辽河源镇地处辽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源头核心区,承载着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关键生态功能。本案发生在辽河源头附近,被告人大面积滥伐林木的行为直接导致辽河源头森林植被覆盖率降低,削弱了源头水源涵养能力,威胁辽河流域生态安全。人民法院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依法追究滥伐林木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修复林地,创新适用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最大限度保障被破坏生态资源得到实质性修复,从源头上为辽河流域生态保护筑起司法屏障,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守护辽河源头生态安全的坚定决心和责任担当。案件审结后,东辽法院积极协调检察机关和林业部门对林木恢复情况进行实地验收,推动形成“司法裁判+部门协同+成效验收”的全链条多元共治体系,为同类型生态破坏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范式。
审核丨黄艳辉
责编丨严怡娜
素材|刘 禹 王卓怡
制作丨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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