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银行流水摆在面前,付款账户是公司的,审批栏里还有自己的名字。企业负责人却想不起这笔钱究竟付了什么,脱口而出:“应该是采购款吧,我们那段时间一直在买设备。”
假设这是一次刑事案件中的问询,接下来需要弄清的,就不只是资金用途,还有这句话到底来自本人记忆,还是根据经营背景作出的猜测。企业业务量大,负责人未必经手每一笔付款,但不能把“业务上似乎合理”直接当成“我当时就知道”。
我更建议把当时做过的事、后来看到的资料,以及目前仍未核实的部分分开。这种区分服务于如实说明事实,并不是让人回避已经知道的情况。
先弄清问询身份,再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经营中的职务称谓,并不直接等于刑事程序中的某一种身份。作为证人接受询问,与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适用的程序和权利义务有所不同。应向办案人员核实,并认真理解相关告知内容。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五条要求询问证人时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不能把“不确定”当作统一回答,更不能把职位上的职责范围变成对每个事实的包办确认。
如已成为犯罪嫌疑人,依法获得辩护帮助的时间节点也应核实。依第三十四条,自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不要简单理解为必须等到起诉以后才能找律师。
“我批准过付款”与“我核实过交易”是两件事
付款审批可能有不同层次。有人审批预算,有人核对合同,有人确认收货,也有人只按已完成的审批流操作转账。把这些动作全部写成“老板同意了”,会丢掉判断责任所需的细节。
应当核对那次审批实际展示了什么:仅有金额和收款人,还是附有合同、验收单、发票?审批发生在付款前,还是属于事后补充记录?账号是否由本人操作,有哪些可以核实的系统记录?这些问题需要材料支持,既不能只凭一处电子签名推定全部知情,也不能空口说账号不是自己使用就排除参与。
本人确实作出的决定,应如实说明决定的内容和当时依据。如果只记得批准了预算,不记得是否看到具体收款账户,就把两者分别说清。事后发现的材料,也要交代何时看到,不要反过来把它写进当时的认识里。
核对付款,从一笔流水回到一条业务链
银行回单能够说明付款时间、金额、账户等信息,但通常不能独自证明真实交易内容。摘要写着“货款”,也仍需与合同和履行情况相互核对。
可以围绕该笔付款整理一页索引:对应哪个项目,哪个主体签约,谁提出付款申请,依据哪个付款节点,货物或服务如何验收,收款方为什么与合同相对方相同或不同。每一项后面注明已有材料和缺口,不用靠一段长篇解释填满空白。
比如,收款账户属于第三方,应寻找当时的收款安排及其形成过程,而不是临时把另一份授权书拿来对应。付款晚于项目结束,也要查是否尾款、补付款或其他往来,不能仅按日期相近就归到同一业务。相反,如果材料显示与最初记忆不一致,也应保留差异并进一步核实。
整理人员不能替当事人生成记忆
财务人员事后制作的汇总表,可以帮助定位原始记录,却不能自动证明负责人在付款时知道表里列出的所有情况。“财务后来告诉我”与“我当时在场听到”,是不同的信息来源。
内部排查时,可以保留各自独立形成的工作记录,依法核对客观材料。不要召集相关人员互相修改说法,更不能要求大家按同一份说明接受问询。涉及案件调查时,资料取得、人员接触还应遵守具体程序和办案要求。
已经被依法调取、扣押或者封存的资料,不应擅自取回修改。需要核实其中内容,可以说明资料名称、保管或调取去向,依法提出请求。对仍由企业保管的原始凭证、邮件和系统日志,应妥善保存;整理副本与原始记录分开,不能补造、倒签或者覆盖原来的数据。
笔录里要保留认识的来源与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改正,确认没有错误后签名或盖章。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这一规则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核对时,不只是检查名字、金额有没有写错,还要看语义是否准确:当时知道还是后来获知,亲自处理还是听别人介绍,记得某个环节还是确认整笔业务。原本说的是“目前没有核对到”,若记录成“肯定不存在”,两者的含义就变了。
发现差异,应当当场明确指出并提出补充或改正,让记录准确反映实际陈述。后来取得新材料,需要补充说明时,也要如实交代原先陈述的依据、现在新增的资料以及变化原因,不能为了看起来前后一致而隐去重要事实。
“不记得”不是结论,核查也不是编解释
真实的记忆局限可以如实说明,同时把能够核实的线索提供出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要求依法收集有罪、无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并禁止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案件判断应建立在依法查证的材料上,不能用企业负责人一句猜测替代整条交易链的审查。
对企业经营中的复杂付款,真正有价值的准备,是明确自己知道什么、依据什么知道,以及还有哪些资料可以核实。既不把推测包装成事实,也不把真实参与过的环节藏在一句“公司业务太多”后面。只有把这几层分开,资金、职责和认识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被准确还原。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具体权利行使和资料核查,应结合本人程序身份及案件情况处理。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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