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取现28万只赚1200元,判1年:从三个案例看电信网络诈骗新模式的认定与辩护

0
分享至

作者: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



2026年9月24日,甘肃白银、福建三明、福建福州三地几乎同时披露了三起案件。三起案件的当事人互不相识,作案手法却像一个模子刻出来的:受害人被电话或网络骗走钱款,但钱没有一分是通过银行转账出去的——全部是现金,由陌生人当面取走,再兑换成虚拟货币转往境外。

这是电信网络诈骗最新的资金出口。而这套出口的最后一环,落在一个被称为“车手”的群体身上。

办案人员发现,这些人大多不认为自己在犯罪。他们的自我认知高度一致:就是跑腿取个钱,赚点辛苦费,又没骗人。

本文分三层展开:先看三个案子的事实,再看这种新模式为什么会被迅速推开,然后落到法律适用上;最后,也是分量最重的部分,从辩护律师的角度,逐层拆解这类案件从罪名定性到量刑的六个辩护空间。

一、案件事实:同一天披露的三起案件,指向同一个新工种

1.1 案件一:跨省“取现换U币”,跑两趟赚1200元

据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2026年9月24日以案释法披露:

2026年4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网友得知“线下换U币”可以赚取好处费。张某明知所谓“换U币”本质就是帮诈骗分子线下取现并转移涉诈资金,仍按上家安排,从贵阳远赴兰州,在兰州市安宁区某小区附近与被害人王某某见面,取走现金18万元;同日,又赶往白银市平川区,从被害人李某某处取走现金10万元。两趟合计28万元,上家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1200元作为好处费。

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主观上明知所取款项系犯罪所得,实施了帮助上家取现并转移资金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平川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8万元、1200元、一年。三个数字摆在一起,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不至于”。但这恰恰是这类案件最需要讲清楚的地方:法律评价的对象不是他赚了多少,而是他经手的是什么钱、他知不知道那是什么钱。

1.2 案件二:11人“取现车队”,8月组建、9月覆灭

据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2026年9月24日披露:

该局刑侦大队接到上级下发的案件线索,一伙人涉嫌充当电诈犯罪的“地下资金中转站”,专门负责线下收取、转移涉诈骗案钱款。经侦查,警方挖出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清晰的“取现车队”。

这个团伙2026年8月组建,内部分工值得逐条看清楚:

角色

人员

职责

统筹对接

洪某某

受上游诈骗团伙指使,统筹全盘、对接上游、调度整体行动

招募车手

叶某某、李某某

在网络上发布兼职信息,物色、招募“车手”

居间介绍

欧某某、黄某某

介绍人员入伙,赚取介绍费

客服与财务

王某某

通过加密聊天软件对接上游诈骗盘口,敲定取现金额、交易地点,指令车手取款

车手

若干

到指定地点收取受害人交付的现金

团伙成员流窜福建、江西、广东多个地市作案,先后实施取现20余次。“车手”拿到受害人交付的现金后,按团伙指令兑换成虚拟货币,交付上游平台,完成洗钱闭环。收网时,11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现场追回涉案资金30万余元。

这个结构说明了一件事:“取现”早已不是零散的个人行为,而是一条有产品经理、有客服、有财务、有末端执行的产业线。招募“车手”的帖子就发在普通的兼职群里,用的是最日常的语言。

1.3 案件三:3万元买一次五粮液,把赃款“洗”进商户银行卡

据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2026年9月披露的一起案件:

2023年11月,刘某甲明知上游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赃款,纠集刘某乙等人搭建起“实体购酒套现+USDT虚拟货币转移”的资金洗白通道。该团伙分头前往福州多家烟酒商行,每次出资3万元批量购进五粮液白酒,使诈骗赃款直接流入商户银行卡;线下收回所购白酒后,再由刘某乙按照指令转出大量USDT虚拟货币交付上游诈骗人员,借此掩盖赃款真实流向,累计协助转移诈骗资金21万元。

案发后,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刘某甲、刘某乙提起公诉。2024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同一批案件中,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还办理了一起虚拟币线下交易“黑吃黑”抢劫案:2025年3月,郑某乙、邹某某等人利用线下USDT场外交易监管薄弱、取证难度大的漏洞,预谋假借虚拟货币线下交易实施抢劫。该团伙共同筹措34万余元,邀约虚拟货币商户线下交易,待商户将4万余个USDT转入团伙控制的虚拟钱包后,当场使用辣椒水喷射被害人眼部,伙同他人暴力劫取全部交易资金。5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五年七个月至十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1.4 三案共同点:钱不过银行,只过手

把三起案件放在一起看,模式完全一致:

  1. 上游在境外或远程实施诈骗,受害人被引导“取现金”;
  2. 中游是一条分工明确的取现车队,负责调度、招募、接应、财务;
  3. 末端是“车手”,到指定地点收现金,随即兑换成虚拟货币;
  4. 完成闭环:虚拟货币交付上游,资金追查链在现金交付的那一瞬间断掉。

这不是孤立的个案现象。公安部官网2026年8月27日转发的信息显示,上海公安经侦部门今年以来已侦破多起以虚拟货币等为媒介的非法经营、洗钱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70余名,涉案金额超200亿元。虚拟货币正在成为非法跨境资金汇兑和洗钱犯罪的新型工具。

二、犯罪模式:骗子为什么非要你取现金

很多受害人不理解:转账不是更快吗,为什么骗子非让我去银行取现金、还要交给一个陌生人?

从侦查逻辑看,原因有三个,一个比一个现实。

2.1 原因一:银行转账会被拦截、被止付

转账要过银行的系统。大额、异地、陌生账户、短时间高频,都会触发反诈风控模型;公安机关与银行之间有快速止付、冻结机制。一笔钱从受害人账户出去,只要还没被取走、转走,就有被追回的可能。

现金不一样。钱一旦从柜台或ATM出来,就脱离了账户体系,风控模型和止付机制同时失效。

2.2 原因二:现金交割直接切断“资金流”这条侦查主线

电诈案件的侦查主要靠两条线:信息流和资金流。资金流靠的是账户、流水、转账记录,可以一层层穿透。三明公安在通报中明确写道:通过线下实物交接,直接切断资金线上追查链路,给公安机关侦查、追回涉案钱款带来极大阻碍。

这是“线下取现”被迅速推广的根本原因——它不是骗术升级,而是反侦查升级

2.3 原因三:把最危险的环节外包给不知情的人

境外组织者需要的是一个“断开的人”:他不知道上游是谁,不知道受害人的情况,甚至不知道自己经手的是哪一笔钱。他只负责一个动作——取钱。

一旦案发,拿不到上游,就只能处理末端。于是风险被完整地留在了“车手”身上。

这一点对辩护有直接意义:案件的“结构性断裂”既是侦查的困难,也是辩护的抓手——它意味着上游事实往往证明薄弱、资金关联往往只能靠推定、角色层级往往缺乏直接证据。第四章会逐条展开。

2.4 已经出现的四种“取现”话术

基层通报中反复出现的交付方式,可以归纳为四类:

交付方式

具体表现

风险点

当面交接

受害人取现后到指定小区、路边交给陌生人

交付瞬间即完成,事后无从追查

上门取货

冒充“工作人员”“投资顾问”上门取现金

受害人往往还配合签字、录音

网约车寄送

把现金打包交给网约车司机送往某地

司机也可能被卷入

定点放置

受害人按指令把钱放在某处离开,事后有人来取

广西桂平一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事先在高处安装摄像头盯守“放钱”位置,并将定位发至群内,被害人放下9万余元离开后察觉被骗报警,二人尚未取得现金即被民警当场抓获

三、法律规定:这件事落在哪几个罪名上

3.1 四个罪名的刑期对照

罪名

法条

明知的内容

法定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概括明知)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共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与诈骗团伙通谋、形成稳定配合

按诈骗数额,最高可至无期徒刑

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七类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 法条原文(现行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本罪由《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修改,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第二款单位犯罪由《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增加,自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注意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和2025年新解释第九条的同一句话: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句话是双向的——它既是升格通道,也是辩护的防线。

3.3 为什么“取现车手”定的是掩隐罪,不是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洗钱罪,上游只限于七类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属于侵犯财产罪一章,不在上述七类之列。所以为电诈赃款取现、转移、兑换,适用的不是第一百九十一条,而是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需要区分的是另一条线:如果行为人自己实施了上述七类上游犯罪,之后又对所得进行形态转换、掩饰来源,则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单独构成洗钱罪(“自洗钱”,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入罪)。这与本文讨论的“替外人取现”是两回事。

3.4 “明知”与“情节严重”的新标准

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共12条),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该解释施行后,法释〔2015〕11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8号修改决定同时废止。这一点必须提醒:任何仍援引“十万元即为情节严重”“三千元至一万元为入罪标准”的旧标准的文书,都是错的。

关于“明知”(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该解释的新闻稿中明确提出: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掩隐罪时,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关于“情节严重”(第五条):

  •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明知系特定款物仍实施、拒不配合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 上游犯罪为其他犯罪的(电信网络诈骗属于此类),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前述相应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 同时明确: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关于数额计算(第六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关于从宽(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三)项是本次新增,专门针对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

关于上游未到案(第十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或者因行为人死亡、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3.5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分方法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共五部分十六条):

第七条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准确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第八条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关联犯罪共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收购或者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明知的对象:帮信罪是“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针对的是尚在实施中的犯罪行为,属于概括明知;掩隐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针对的是已经既遂的赃款赃物

法发〔2021〕22号第十一条则对“取现型”掩隐罪的三种典型方式作了列举: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个方式有一个共同特征:异常性

3.6 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2021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四、律师辩护角度:六个层次,从定性打到量刑

前面三章解决的是“这是什么”和“法律怎么规定”。对辩护律师而言,真正的工作从这里开始。这类案件的辩护不是笼统地喊“主观上不知道”,而是六个层次逐层设防——前一层守住了,后一层才有意义;前一层丢了,就要想办法在后一层把损失降下来。

4.1 第一层:定性之辩——罪名是整个案件的枢纽

罪名不是量刑的附属问题,而是独立的第一战场。帮信罪最高三年,掩隐罪情节严重可至七年,诈骗共犯可至无期。定性错了,刑期差的是数量级,且极难在量刑阶段弥补。

(1)优先审查“有没有更轻的罪名空间”。要主动论证行为更符合帮信罪而非掩隐罪。论证的落点是法发〔2025〕12号第七条的两个变量: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如果当事人只是提供账户、未接触资金操作、未与上游形成稳定联络,就应当主张其明知停留于“他人可能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概括层面,不构成对“赃款赃物属性”的明知。

(2)反向阻断“升格为诈骗共犯”。法发〔2025〕12号第八条把“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账户/卡,事先通谋或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作为升级为诈骗共犯的条件。因此,凡指控方向为诈骗共犯的,必须紧盯两个构成要件事实:有没有事先通谋(时间点在被骗之前还是之后)、有没有形成稳定配合关系(是次数、时长、分工稳定性都达到的程度,还是仅偶尔接单)。案件二中“招募车手”“居间介绍”的角色最容易被往这个方向推,辩护时必须把“发帖招募”与“与诈骗实行行为通谋”严格切开。

(3)罪名是可以改的。两高2025年8月25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五“满某某案”中,法院在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对满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改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个案例双向可用:既说明司法实践承认罪名可变,也说明侦查、起诉阶段的定性结论不是终局。

(4)如果指控为洗钱罪,第一步就是审查上游是否属于法定七类。电信网络诈骗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七类上游,这是硬性构成要件。上游不属于七类,洗钱罪不能成立,只能回到第三百一十二条——而两罪的法定刑结构完全不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档即为五年以下,明显重于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档的三年以下)。

4.2 第二层:主观“明知”之辩——本案最核心的战场

掩隐罪的成立前提是“明知是犯罪所得”。法释〔2025〕13号第二条把明知的审查对象明确列了出来:行为人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财物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与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以及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其供述和辩解。两高在发布该解释时特别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这两句话给了辩方三个具体动作:

(1)把“明知”拆成三层,逐层质证,不要笼统答辩。

层次

内容

影响

第一层

是否知道资金/财物与违法犯罪有关

通常较易成立

第二层

是否知道是“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属性)

掩隐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层

是否知道上游是诈骗犯罪,并形成稳定配合

决定能否升格为诈骗共犯

笼统主张“不知道”会被一句“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带过;分层质证才能把举证责任落回控方。

(2)攻击“推定”的证据基础。通报中常见“根据供述及手机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明知”。辩护要做的不是否认这些证据存在,而是审查它们的完整性、语境与指向:聊天记录是否被断章取义;“换U币”“跑腿日结”这类招募话术本身是否只涉及资金来路不明(第一层)而从未提及犯罪所得(第二层);报酬是否异常(1200元对28万元,异常性远低于常态分成比例);是否使用加密软件、是否被教过应对调查的说法——这些都直接对应法发〔2025〕12号第5条第(3)项“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推定情形,如果这些情形是上家单方要求、当事人被动接受且未实际使用,就不能作为推定明知的基础。

(3)把“辩解”本身当成法定证据来用。法释〔2025〕13号第二条明文把“其供述和辩解”列为综合审查判断的要素。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辩解必须完整、具体地记入笔录,并在庭上单独主张采信。辩解的完整性与前后一致性,直接决定它的证明价值。

4.3 第三层:数额之辩——不能有多少流水就认多少

(1)坚持“直接关联性”原则。只计算与已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直接关联的资金数额,不能证明关联性的部分不予认定。案件一中28万元全部有明确被害人对应,这是它量刑较轻的重要原因;反之,如果卷内只有总流水而缺少被害人陈述对应,就应当逐笔提出异议。

(2)混同资金不得按比例推定。合法资金与非法资金混同的,应通过资金流向、交易对手、时间关联等证据逐笔区分。以“涉案流水××万元”概括认定的,要求控方说明每一笔的关联证据来源。

(3)注意法释〔2025〕13号第六条的“未经行政处罚”限定。多次实施、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数额累计计算。反过来说,已经被行政处罚过的次数和数额,不能简单重复计入刑事数额——这在行政机关曾先行处理过的案件中(如“两法衔接”先行罚款的情形)是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计算辩点。

(4)审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强度。法释〔2025〕13号第十条与法发〔2021〕22号第十二条解决的是“实行犯未到案能否定案”,但“事实存在”不等于“已经查清”。如果卷内只有一份立案决定书和一段模糊的资金说明,就属于证明不足,应当主张上游事实未达到“经查证属实”的程度。

4.4 第四层:情节与量刑之辩——争取从加重档落回第一档

(1)重新计算“情节严重”。按法释〔2025〕13号第五条,电诈类上游的加重门槛从旧标准的十万元提高到了五十万元,且必须同时具备相应情节(多次实施、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缴等)或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案件一取现28万元,既未达到五十万元数额门槛,也远未达到损失标准,因此落在三年以下档,判一年缓一年六个月与法条刻度严格吻合。中间这一段的辩护空间是本次解释最实在的红利。

(2)主张与上游量刑均衡。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要求“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如果上游实行犯仅判一年,而下游取现者被按加重档起诉,本身就是可主张的量刑失衡。

(3)把“从犯”做成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口号。《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前述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某、林某某案”中,二人在450余万元、已达“情节严重”标准的犯罪链条中,因受人雇用、指使,被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各判二年、罚金一万元。这个案例证明:数额达到加重档并不等于必然实刑重判,角色位置能决定最终落在哪一档。

“车手”的从犯论证应当落在五个具体事实上:不参与招募决策、不接触上游、不掌握资金分配、按次领取固定报酬、对所经手资金总额无认识。与之相对,负责招募、居间介绍、对接盘口、结算分成的,通常会被认定主犯,且数额按全案计算——这是拿到案件后第一天就必须分清的界限

(4)用足两条并行从宽通道。法释〔2025〕13号第四条与法发〔2025〕12号第十条:

法发〔2025〕12号第十条依法把握从宽处罚情形。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一)被诱骗实施犯罪的;(二)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三)认罪认罚的;(四)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起到重要作用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两条通道的共同点是:都不要求构成立功,门槛更低。尤其“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这一项,是这类案件中当事人手里最硬、也最容易实现的一张牌——因为他确实掌握取现时间、地点、指令方式和上家的联络痕迹。

(5)缓刑与实刑的分界线,是三个动作而不是一句态度。从实务看,缓刑与实刑的分界系于: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到案后停止实施。案件一判缓刑,退赔与认罪认罚是基础;反之,在监视居住期间仍继续实施、拒不退赃且缺乏实质性悔罪表现的,普遍判实刑。律师要做的,是在侦查阶段就把退赔方案做出来,而不是等到量刑阶段再提。

4.5 第五层:程序与证据之辩——四处常被忽略的固定动作

(1)异地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法发〔2021〕22号第十三条允许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调取异地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但同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件:

调取时不得少于两名侦查人员,并应记载调取的时间、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名称等相关信息,调取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地公安机关印章。经审核证明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缺项即可主张证据能力异议。这类案件中异地取证极为普遍,这一条的使用频率很高。

(2)境外羁押期限折抵。法发〔2021〕22号第十五条:对境外司法机关抓获并羁押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境内接受审判的,境外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案件涉及从境外遣返、移交的人员时必须主动核算并主张。

(3)职业禁止与禁止令必须单独主张、单独质证。法发〔2025〕12号第十三条规定,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于严重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应当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可以依法宣告禁止令。

职业禁止直接影响当事人出狱后的长期就业,是独立的、能够“带走”当事人后半生的后果,绝不能作为附带结果接受。辩护中应当就职业范围、期限、必要性逐项质证,尤其要论证本案行为与当事人职业之间的关联度是否达到宣告职业禁止的程度。

(4)行刑衔接与惩戒的救济。不构成犯罪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2日通过,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处理: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辩护要提前做的一步:在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同步评估行政处罚与联合惩戒的敞口,避免“刑事放人、惩戒缠身”。罚款的计算基数、没收违法所得的范围、以及信用惩戒的期限与解除路径,都应当在辩护方案中一并安排。

4.6 一张阶段工作清单

把上述六个层次排进时间线,就是这类案件的标准动作:

阶段

核心任务

关键动作

侦查阶段

抢定性、抢数额、抢角色

第一时间会见,固定“三层明知”的辩解并确保完整记入笔录;核对到案经过(是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关系到自首);核对流水与被害人对应关系,逐笔提出关联性异议;同步启动退赔方案;评估是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

争罪名、争档次、争不起诉

提交罪名变更(帮信罪)法律意见;主张数额按直接关联部分认定;论证“情节严重”不成立(五十万元门槛+情节要件);依据法释〔2025〕13号第四条、法发〔2025〕12号第十条主张相对不起诉;对异地证据的调取程序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阶段

争从犯、争减轻、争缓刑

以从犯认定争取减轻处罚(典型案例之六路径);主张与上游量刑均衡;退赔退缴到位并取得谅解;就职业禁止、禁止令单独发表质证与辩护意见;如一审定性有误,援引“满某某案”主张二审改判罪名

判决后

防止“刑罚之外的第二重后果”

核算境外羁押折抵是否足额;核查罚金与行政罚款有无重复评价;评估联合惩戒的范围、期限与救济路径

4.7 三条边界提醒(针对当事人与家属)

辩护空间的另一面,是有几条线不能碰:

  1. 不要删除聊天记录。“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第(五)项把“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列为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删除记录不会消除不利事实,只会额外制造一个“逃避监管”的评价。完整比干净重要。
  2. 不要与同案人员串供。串供会直接击穿“如实供述”的全部从宽价值,包括自首的认定。
  3. 退赔对象是被害人,不是上家。向上家退回“好处费”不构成退赔,只有实际弥补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才能进入从宽的实质评价。

五、结论

“线上诈骗+线下取现”不是新骗术,而是电诈产业链对刑事侦查的适应性调整:银行转账会被拦,那就用现金;现金有痕迹,那就换成虚拟货币;虚拟货币要人去拿,那就招募“车手”。

因此,三个判断可以确定:

第一,这条链条上最没有议价能力的人,承担最确定的风险。案件一中,张某经手28万元、获利1200元,最终获得一个有罪判决和一个罪名;而组织者始终没有露面。这决定了辩护的核心方向:把结构性断裂变成辩护资源——上游事实证明越薄、资金关联越靠推定、角色层级越缺直接证据,辩方的空间就越大。

第二,罪名是枢纽,不是附属。帮信罪最高三年,掩隐罪情节严重可至七年,诈骗共犯可至无期。2025年法释〔2025〕13号把入罪标准改为综合认定、把“情节严重”门槛提高到五十万元、把“明知”认定回归到严格依法与慎用推定,都是对辩方有利的变化;法发〔2025〕12号第七、八条则第一次把帮信罪与掩隐罪、与诈骗共犯的界分方法写成了可操作的判断标准。这些文件要用足,且要用新文号——旧解释已于2025年8月26日废止。

第三,辩护的终点不是“无罪”,而是把当事人放回他真正所处的位置。大部分“车手”确实构成了犯罪,这一点不应回避。律师的工作,是把“末端跑腿的人”与“设计资金通道的人”区分开,把“概括明知”与“明知是犯罪所得”区分开,把案发时已经停止、已经退赔、已经配合追查的事实全部转成量刑上的减让。450余万元、情节严重但从犯减轻后只判二年(典型案例之六),与28万元、判一年缓一年六个月(案件一),这两个结果说明的不是司法的宽纵,而是角色与补救,确实能改变结局

说明:本文所述案件事实来源于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2026年9月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公安部官网转发的公开信息;法律条文均已逐条核对现行有效版本。个案情况各有不同,本文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律师简介】张毅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辩护与研究。执业以来以精细化的态度、精准化的辩护方式办理了近百起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最高司法机关挂牌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缓刑、减轻量刑、改判等结果。

本文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华为,完全说不得了,胡锡进和官媒都看不下去了

华为,完全说不得了,胡锡进和官媒都看不下去了

修明札记
2026-10-11 22:11:35
官媒罕见统一发声,尊界要凉凉了

官媒罕见统一发声,尊界要凉凉了

凤眼论
2026-10-11 16:59:28
舆论反转!尊界踏板支架断裂事件,余承东淡定反应获网友力挺,直言“余总这波,输没输产品另说,至少没输人”

舆论反转!尊界踏板支架断裂事件,余承东淡定反应获网友力挺,直言“余总这波,输没输产品另说,至少没输人”

火山詩话
2026-10-09 14:57:30
德国选择党领导人在俄美达成柴油协议的背景下痛批默茨

德国选择党领导人在俄美达成柴油协议的背景下痛批默茨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2026-10-11 16:08:10
被举报女局长风波又一秘事曝光!前夫曾确诊抑郁焦虑,领养过一个孩子

被举报女局长风波又一秘事曝光!前夫曾确诊抑郁焦虑,领养过一个孩子

小徐讲八卦
2026-10-11 15:46:55
国家出手!让余承东“闭嘴”、雷军“低调”、李想“沉默”……车企大佬“吹牛式营销”上了紧箍咒

国家出手!让余承东“闭嘴”、雷军“低调”、李想“沉默”……车企大佬“吹牛式营销”上了紧箍咒

大厂财经社
2026-10-11 11:02:59
从世界第160位到中网女单冠军,郑钦文用4个月夺回“属于自己的一切”

从世界第160位到中网女单冠军,郑钦文用4个月夺回“属于自己的一切”

上游新闻
2026-10-11 22:30:12
智利爆红女模挑战4小时120人斩 被追税200万逃往国外

智利爆红女模挑战4小时120人斩 被追税200万逃往国外

环球趣闻分享
2026-10-11 17:03:03
演员谭耀文发文怒斥:人渣!

演员谭耀文发文怒斥:人渣!

极目新闻
2026-10-11 17:05:38
印度专家被气晕:中国用人民币买油93美元,印度用美元买121美元,说好的大国呢?

印度专家被气晕:中国用人民币买油93美元,印度用美元买121美元,说好的大国呢?

林杰论事
2026-10-11 10:07:30
《人民日报》,你的号不想要了吗?

《人民日报》,你的号不想要了吗?

葱哥说
2026-10-11 20:32:07
马斯克向印度超级富豪“道歉”:我太眼拙了,没认出您的真实身份

马斯克向印度超级富豪“道歉”:我太眼拙了,没认出您的真实身份

第一财经资讯
2026-10-11 10:11:30
创历史!郑钦文2-0横扫安德列娃 首夺中网冠军+生涯第6冠

创历史!郑钦文2-0横扫安德列娃 首夺中网冠军+生涯第6冠

醉卧浮生
2026-10-11 21:23:00
史上最大退休潮来了!平均每天6万人退休

史上最大退休潮来了!平均每天6万人退休

城事堂
2026-10-10 09:30:08
“懂车帝尊界”事件,人民日报官媒定调!

“懂车帝尊界”事件,人民日报官媒定调!

大厂财经社
2026-10-11 16:52:33
人社部:坚持应保尽保,现在还有一些人没参保,将通过数据找人等措施把人找到

人社部:坚持应保尽保,现在还有一些人没参保,将通过数据找人等措施把人找到

界面新闻
2026-10-11 13:22:54
突发!百度出事了,内部多人被抓!

突发!百度出事了,内部多人被抓!

财经要参
2026-10-11 19:00:05
又一家老牌酒楼扛不住!红了21年,今现场甩卖,大酒店时代落幕了

又一家老牌酒楼扛不住!红了21年,今现场甩卖,大酒店时代落幕了

青眼财经
2026-10-11 20:20:27
震惊!网传某头部车企女员工扇了主管一耳光,企业微信上一万多工程师集体点赞

震惊!网传某头部车企女员工扇了主管一耳光,企业微信上一万多工程师集体点赞

火山詩话
2026-10-11 10:56:10
贵州女子37万买奔驰提车当天被店员撞了 要求退换遭经理拒绝

贵州女子37万买奔驰提车当天被店员撞了 要求退换遭经理拒绝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2026-10-11 15:16:10
2026-10-12 01:03:00
张毅律师 incentive-icons
张毅律师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58文章数 390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头条要闻

父亲放鞭炮祝贺女儿离婚:你平安回来 家就是完整的

头条要闻

父亲放鞭炮祝贺女儿离婚:你平安回来 家就是完整的

体育要闻

30天30队·魔术:班凯罗最后的试炼?

娱乐要闻

没夫妻生活咋办?冉莹颖绝不求邹市明

财经要闻

黄仁勋长女完婚,万亿帝国如何传承?

科技要闻

卸任CEO后,苹果董事长库克再度到访中国

汽车要闻

大6座插混SUV新选择 阿维塔T09概念版亮相巴黎车展

态度原创

时尚
艺术
亲子
健康
数码

秋天衣服不用总买贵的,用针织衫搭配半身裙,温柔高级又提气质

艺术要闻

被无数美院生私藏的人体写生大神!笔下的人体,美得刚刚好还超现实!

亲子要闻

小孩哥不小心碰到旁边同学,下意识轻轻补救,小小年纪就懂得顾及别人的感受

痘坑留下后,还能填平吗?

数码要闻

消息称苹果智能家居控制中心将被命名为“HomeView”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