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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吴某、邱某、蔡某以某广场XX室作为办公场所,合作从事“xx贷”等小额贷款业务,以民间借贷为名,以无抵押为诱饵,以行规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并通过签订空白合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然后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上门催收、放款前拍摄裸照视频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案发后,上述几名被告人均被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那么,应当如何区分“套路贷”刑事案件与一般的民间借贷呢?这类案件的犯罪金额应当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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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在客观上,被告人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行规”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虚假给付痕迹,故意刁难设置违约陷阱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或者安排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转单平账”,不断垒高债务,在被害人未偿还借款时采用威胁、上门催讨甚至暴力相加的方式来索取债务。在主观上,被告人除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外,还故意采取在借贷协议中留白、不给被害人借贷协议、扣押身份证、备份通讯录、拍裸照视频等手段,方便后续制造违约和索债,其目的并非仅仅是获取双方约定的利息收益,而是设计套路,引诱、逼迫被害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主要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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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套路贷”类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存在交叉之处,犯罪金额上又缺乏一定的计算标准,导致该类案件的审理存在较大难度。本案作为一个典型的“套路贷”刑事案件,主要也是围绕以下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评判。
一、案件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具备“行为目的非法性”、“债权债务虚假性”、“讨债手段多样性”三个特征,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的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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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犯罪手法包括:(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或者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并未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者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本案中,在客观上,被告人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行规”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虚假给付痕迹,故意刁难设置违约陷阱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或者安排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转单平账”,不断垒高债务,在被害人未偿还借款时采用威胁、上门催讨甚至暴力相加的方式来索取债务。在主观上,被告人除了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之外,还故意采取在借贷协议中留白、不给被害人借贷协议、扣押身份证、备份通讯录、拍裸照视频等手段,方便后续制造违约和索债,其目的并非仅仅是获取双方约定的利息收益,而是设计套路,引诱、逼迫被害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而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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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金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应当以该条规定为计算犯罪金额的原则,主要审查合同金额、到手金额、还款金额,从而归纳出可操作的计算公式,具体为:当还款金额大于合同金额,说明诈骗目标(虚增的合同金额)已经实现并且超数额实现,因此还款金额-到手金额=犯罪既遂金额。当还款金额小于合同金额,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还款金额小于合同金额同时也小于到手金额,说明诈骗目标完全没有实现,因此合同金额-到手金额=犯罪未遂金额;另一种是还款金额小于合同金额但大于到手金额,说明诈骗目标实现了一部分,已经实现的一部分作为犯罪既遂金额,因此还款金额-到手金额=犯罪既遂金额,尚未实现的另一部分作为犯罪未遂金额,因此(合同金额-到手金额)-(还款金额-到手金额)=犯罪未遂金额,此种情形下,既存在犯罪既遂部分,又存在犯罪未遂部分。【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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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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