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本冲绳县知事选举落下帷幕,右翼及保守势力支持的古谢玄太当选,终结了革新派长达12年主政冲绳、坚决抵制美军边野古基地建设的局面。
日本官方与右翼舆论趁势造势,试图将这场选举解读为琉球社会对日本中央政府“西南诸岛防卫强化”政策的全面背书,甚至以此掩盖日本在此区域加速军事部署的合法性缺陷。
但是我们必须要了解,日本在此区域加速军事部署,是完全缺乏合法性的。这是一个事关正确琉球史观的问题,无论是从过去还是现在来看,日本对琉球的吞并都缺乏法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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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亚传统国际秩序中,琉球曾是一个拥有完备国家体制与独立外交主权的海洋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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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洪武五年(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派遣使臣杨载出使琉球,琉球中山王察度率先响应,遣弟泰期随使入朝,正式向明朝称臣纳贡。由此,中琉之间建立起了长达近五百年的宗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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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宗藩关系的深化,琉球在明朝的支持下于15世纪初完成了“三山统一”,建立起统一的琉球国。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明朝首次派遣正副使臣前往琉球登基颁诏,正式开启了中国中央政府对琉球新王行使“专使册封”的制度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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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明清易代之际,琉球国于清顺治十一年(1654年)主动遣使入京,缴回明朝赐予的旧诏敕印,请领清朝新颁给的“琉球国司之印”,清朝全盘沿袭了明朝的宗藩体制。
从明代陈侃的《使琉球录》到清代徐葆光的《中山传信录》,中国中央政府先后派遣了23批册封使团赴琉。琉球历代国王必须接受中国皇帝的册封,颁赐金印,奉中国正朔,使用中国年号。
凭借“万国津梁”的地理位置,琉球以中国为依托,发展成为连接中国、日本、朝鲜及东南亚各国的海上贸易枢纽。这种宗藩体制,是当时东亚公认且具备完整合法性的国际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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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日本对琉球的企图始终伴随着暴力侵略。庆长十四年(1609年),日本萨摩藩出兵入侵琉球,强迫琉球向萨摩藩纳贡,形成了所谓的“一国两属”畸形状态,但琉球对外的独立国家建制与对华朝贡关系并未中断。
真正的历史转折发生在明治维新后。1875年,日本动用武力阻挠琉球向清朝进贡;1879年,日本实施“琉球处置”,派军警强行废除琉球国,将其改设为“冲绳县”,并将琉球国王尚泰押解至东京。
面对亡国之痛,琉球官方与民间展开了殊死抗争。琉球国大臣林世功作为密使潜入北京叩关请愿,在清政府总理衙门前绝食数日,最终于1880年11月20日在北京拔剑自刎,以死殉国,以此向清政府和国际社会表达琉球“宁死不归日本”的绝望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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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交层面,清政府对日本的强行吞并表达了强烈抗议,并与日本展开了长达数年的“琉球案”谈判。
1880年,日本曾提出“分岛改约”方案,试图将琉球群岛南部的宫古、八重山两群岛划归中国,换取中国修改《中日修好条规》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清政府在听取了琉球救国使臣“分割土地无以为国”的痛哭叩求后,最终拒绝签署该条约。“琉球案”由此成为一桩悬而未决的国际非法侵略案,直至清朝灭亡,中国历代政府从未签署过任何承认日本吞并琉球的外交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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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教育中,更是严厉禁止使用琉球语,强行推行挂“方言札”,凡讲琉球本土方言者必须佩戴惩罚性木牌的侮辱性惩罚机制,试图从根源上抹去琉球人的民族记忆,将其锻造成大和民族的二等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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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央政府将琉球定位为原料供应地与廉价劳动力输出地,长期扣押与剥削琉球的经济资源,导致当地陷入长期的贫困与边缘化。
到了1930年代皇民化运动极致疯狂之时,日本大本营不仅要求琉球民众顶着歧视参军,更将这片土地打造成了太平洋战争的前线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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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长达半个世纪的二等公民压迫与工具化对待,在二战末期演变成了最血腥的悲剧。
1945年的冲绳战役中,日本大本营贯彻“本土决战拖延”战略,将琉球作为阻击美军登陆的战术防线。在漫长惨烈的拉锯战中,日军不仅疯狂榨取琉球本土物资,更在战败前夕下达了极其残忍的“强制集体制”命令(即逼迫平民集体自杀)。日军将手榴弹发给琉球平民,或逼迫亲友间互相残杀,导致超过10万琉球平民惨死,占当时琉球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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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绳战役中惨绝人寰的平民殉难,粉碎了日本明治以来精心构筑的“日琉同祖”与“皇民一体”的神话。
在长达大半个世纪的二等臣民遭遇与血腥战争代价面前,琉球本土社会形成了深刻的历史反思与身份觉醒,“琉球人”与日本本土“大和人”之间,留下了难以愈合的创伤记忆与政治鸿沟。
“不再沦为大国博弈的前线,绝不重蹈‘以琉为盾’的战争覆辙”,由此沉淀为琉球民间跨越党派界限、代代相传的底层社会共识与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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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现代国际法体系,日本对琉球的“主权”,在二战后的国际法框架中也完全缺乏合法性支撑。
奠定二战后国际秩序基石的《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驱逐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夺取之所有其余地方。”《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更是以极其严谨的措辞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战后,根据1951年《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琉球群岛被交由联合国托管,由美国实施施政权。然而到了1971年,美日两国为了地缘政治私利,私下签署了《冲绳施政权交接协定》,美国将琉球的“施政权”移交给了日本。
但是在国际法学界,施政权与主权是截然不同的概念。美国托管当局本身并不拥有琉球的主权,自然无权将主权转让给日本。美日私相授受移交的仅仅是行政管辖权,日本至今从未取得过琉球的主权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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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一清晰的历史与法理逻辑下,中国官方的态度展现出了高度的严肃性与历史延续性。中国外交史册上从未留下过任何承认日本对琉球拥有主权的签署记录,中国官方也从未正式承认日本对琉球王国的吞并。
所以我们有必要确立正确的琉球史观,还原其作为独立国家与中国宗藩关系的历史原貌,重申日本非法吞并的法理事实,这是对历史正义与琉球民意最根本的尊重。冲绳知事选举的政局变动,掩盖不了琉球与日本本土之间未曾弥合的历史鸿沟。琉球的历史不是日本的地方志,琉球的未来更不应沦为地缘博弈的前线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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