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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岩
为依法制裁、惩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6)吉0191执679号、(2026)吉0191执781号、(2026)吉0191执952号、(2026)吉0191执953号、(2026)吉0191执954号
执行依据:(2026)吉019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2026)吉0191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2026)吉 019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2026)吉019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2026)吉019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徐林,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世纪街道东环城路社区委702组。
身份证号:22010219710321****
被执行人:林鹤,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浦东路东环城路社区委702组。
身份证号:22012219881023****
执行标的:未履行标的为人民币137134元及利息、执行费等。
悬赏条件:
1、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作为悬赏金。
2、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具体位置,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执行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
其他说明:悬赏公告发布后,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名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员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联系人:王法官
举报电话:0431-88559812
举报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路2803号
特此公告。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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