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郑立霞律师,作为资深商标代理人拥有千余件知产办案经验,曾代理某商标撤销复审案,针对原告将核定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标用于自有农产品销售的不规范使用情形,提出代理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维持商评委撤销案涉商标的决定,为客户清除同类商标注册障碍。
部分经营者对注册商标使用的认知存在明显偏差,误将任意场景下的商标标注都视作可维持专用权的有效使用,忽略了使用行为与核定注册范围的匹配要求,最终可能导致已注册的商标被依法撤销。某公司持有核定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项目的“XX及图”商标,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维持自身商标注册效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该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宣传截图等全部使用证据后发现,所有标注涉案商标的行为,均围绕该公司自有土豆、小米等农产品的销售及推广展开,并未指向“替他人推销”这类服务范畴,据此作出撤销该商标在核定服务上注册的决定。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郑立霞律师作为商标撤销申请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其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帮助申请方清除了同类目的商标注册障碍。
这类案件的核心裁判逻辑已形成清晰的统一标准,首先,构成维持商标专用权的合法使用,必须严格限定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范围内。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可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的注册商标,其所要求的“使用”行为,必须是落在核定注册范围内的规范使用,超出核定类别进行的商标标注,完全不产生维系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力。
其次,经营者自行销售自有商品的经营行为,和第35类核定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存在本质边界。“替他人推销”属于第35类的核心服务项目,指向的是为独立于服务提供者之外的其他品牌、商家的商品提供导购、营销、推广等中介性质的服务,服务的直接指向主体是商品的提供方即“他人”;而经营者推广、销售自有品牌商品,本质是直接的商品售卖行为,服务对象是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并非向第三方商家提供推销类服务,即便在自身商品的宣传物料上标注了注册商标,只要该行为未落入核定的“替他人推销”服务范畴,就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可维持权利的有效使用。
不少拿到商标注册证的经营者误以为只要自己有实际使用商标的行为,商标专用权就不会灭失,却未留意实际经营行为和核定类别是否匹配,这种错配不仅无法维系已注册的商标权,还可能因在未核准的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识,落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范畴。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都仅能佐证其自有农产品的销售行为,完全不具备“替他人推销”服务的核心属性,这是其诉请未获法院支持的核心原因。
郑立霞律师是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同时为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商标代理人,持有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累计办理千余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驰名商标认定、商标行政纠纷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优势。其长期专注于大客户商标行政案件代理、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法律服务,同时承担所内案件质检、专业培训与新人带教工作,曾为纳爱斯集团、本田株式会社、同仁堂集团、五粮液集团、阿里巴巴集团等知名企业提供定制化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代理多起具备行业参考价值的商标异议、商标行政诉讼标杆案件,撰写的《如何通过商标布局构建企业品牌资产?》《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等数十篇专业文章,发表于知产力、《中华商标》等行业权威平台,内容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指导价值。除知识产权领域外,郑立霞律师在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纠纷、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案件中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精准拆解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实体瑕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商标的核心价值依托于对应核定范围的规范使用,仅完成注册流程无法自然维系权利效力。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对照商标证载明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分类留存对应场景下的商标使用证据,准确梳理自身经营行为与注册商标核定类别的匹配关系,避免因使用场景错配导致商标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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