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停缴生育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劳动者在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同时,仍可另行主张生育津贴损失。
(2)违法解雇赔偿金与生育保险待遇损失性质不同,前者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后者是劳动者因非自身原因不能获得社保基金支付的损失补偿,两者并不竞合,可以一并主张。
(3)孕期女职工选择违法解除赔偿金而非复职,不等于放弃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法律不应限制其救济方式的自由选择。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
(5)《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生育生活津贴按生育前本人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法律关系】
张某 → 科技公司:劳动关系(2021年与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原告诉请】
原告张某诉请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房屋销售佣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生育津贴损失等费用。
【被告答辩】
未答辩。
【法院查明】
张某于2015年4月进入一家公司会员管理部工作,2021年1月6日该公司成立为科技公司,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3月张某怀孕。同年12月16日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2022年1月6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佣金、赔偿金及生育津贴损失等。2022年1月28日张某顺利分娩。诉讼中张某未出示生育医疗费用票据原件。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科技公司规章制度存在瑕疵,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工资、佣金和违法解除赔偿金约15万元,但因社保部门核算后具体费用组成不明且无票据原件,驳回了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主张。二审法院认为:孕期妇女被解雇后再就业面临现实困境,若不能获得生育保险待遇将丧失收入来源,这与女职工特别保护的立法本意相悖。违法解除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而生育津贴损失是劳动者非因自身原因无法从社保基金获得的补偿,两者性质不同、不竞合,可以一并主张。关于生育医疗费用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生育津贴可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法定标准计算得出,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工资约1万元)、第二项(房屋销售佣金约5万元)、第三项(违法解除赔偿金约15万元);二、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三、科技公司向张某支付生育生活津贴损失约6万元;四、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合计赔偿金额约27万元。
【案例来源】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其他】
(1)本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对生育津贴损失部分改判支持。
(2)本案法官后语详细论述了孕期女职工选择赔偿金而非复职的合理性,指出强制复职在信赖基础丧失的情况下存在执行困难和被逆向选择的风险。
(3)裁判要旨明确了违法解雇赔偿金与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可以同时主张的法理依据,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