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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2)劳务派遣关系基于三方互动外化为非长期性、稳定性,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
(3)劳务派遣单位的特别规定(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优先于一般规定,法律已对劳务派遣情形作出特别化安排。
【关联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法律关系】
某某广告公司 → 彭某: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分离)
彭某 → 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关系(劳动者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工作)
【原告诉请】
原告(上诉人)某某广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请法院判令无须向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6万元。
【被告答辩】
未予披露。
【法院查明】
2019年9月29日,彭某与某某广告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在公司处从事营业代表工作。此后双方先后于2020年9月27日、2021年10月20日两次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次期限均为一年。
第三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未及时续签,彭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至2022年10月底。2022年11月1日,某某公司通知彭某到新岗位报到上岗,薪酬待遇不低于原岗位。彭某签收通知书后并未报到。2022年11月9日,某某公司向彭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书。
【法院认为】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彭某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签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解除缺乏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判决支付赔偿金约6万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系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不强制要求须在两次合同期满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续签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合同期满后至彭某继续工作期间属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公司提供了不低于原岗位待遇的新岗位以维持劳动合同条件与彭某续订,彭某收到通知后既未报到亦未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某某公司向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6万元;(二)驳回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3民初【】事判决;(二)某某公司无须向彭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例来源】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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