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案子,当事人借出去三百万,对方说好投某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结果钱到账后,对方拿去还了旧债,项目连影子都没有。当事人咨询的第一句话就是:“这肯定是诈骗,我马上去报警。” 律师翻完借条、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给他的答复反倒让他愣了一下:“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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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途不一致,不等于诈骗
借款用途变更,在民间借贷里太常见了。生意不好临时挪一下,资金链断了先还另一笔,甚至有的借款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按约定用。这些情形听着都让人不舒服,但不是每一种都值得刑法出手。
刑事诈骗的认定,核心不是单纯看钱最后去了哪里,而是借钱那一刻,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换句话说,关键不是 “钱花到哪了”,而是 “借钱时有没有打算还”。
如果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资金周转困难,导致钱没按约定用途使用,最后也还不上,这通常属于民事借贷纠纷。出借人可以起诉、申请保全、执行财产,但不一定就能走刑事程序
二、诈骗罪看的是 “借的时候怎么想的”
实务中判断是不是诈骗,核心是借款时主观意图
如果借款人借钱时就没打算履约,编造虚假的项目、身份、资产状况,把被害人的信任当成取财工具,那就可能涉嫌诈骗。比如明知公司早已资不抵债,还虚构项目高息借款,钱一到手就转移、挥霍失联,这种行为的刑事风险就很高。
反过来,如果借款时确有还款意愿,也有还款能力或合理的经营预期,只是后来因为市场变化、经营不善、投资失误导致用途改变、钱还不上,这通常只能认定为民事违约或无力清偿。
一个是 “没想还”,一个是 “还不上”。这两个差别很大,但在案卷材料里往往纠缠不清,需要结合证据综合判断。
三、实务中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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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提醒,可从这几个维度来看,按这个思路先做个初步判断。
第一,借钱时有没有虚构事实。身份是假的、项目是假的、抵押物是假的、流水是伪造的,从一开始就以套取资金为目的、根本没有还款打算,这些都能说明问题。
第二,资金流向和约定用途是否严重背离。借款说用于进货,结果全部转到个人账户买了理财;说用于工程,结果一分钱都没花在项目上。偏离程度越大、又拿不出合理理由的,刑事嫌疑就越重。反过来,若大部分资金仍用于约定的生产经营项目,仅少量挪作他用,一般不认定为刑事诈骗
第三,有没有履约行为和还款意愿。到期后主动协商、分期偿还提供担保、说明困难的,和直接失联、拉黑、转移财产销毁账目的,完全是两回事。
第四,借款时是否明显不具备履约能力且无合理还款预期。如果借款人借钱时已经资不抵债,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也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却还大额举债,这往往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四、几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钱没按约定用,就是诈骗。
不一定。民事违约里这种情况太普遍了。借款人改变用途可能出于经营判断、资金腾挪,甚至就是无奈之举,不能一上来就扣诈骗帽子。
误区二:到期没还钱,就是诈骗。
更不能这么讲。企业经营失败、市场变化、资金链断裂,都可能导致逾期。刑法不会因为还不上钱就抓人,否则民间借贷纠纷大半都要变成刑事案件了。
误区三:对方撒了谎,就是诈骗。
借款时夸大经营规模、美化盈利预期,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不诚信行为。但只有当谎言针对核心交易事实,足以让出借人做出错误财产决定时,才可能触及刑事边界。
五、证据决定定性
是民事还是刑事,最终要靠证据说话。
出借人手里最好保留这几类材料:借条或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对方关于用途的承诺、资金使用说明、部分还款记录、催收记录。这些证据能还原借钱时的真实情况,也能帮助判断对方到底有没有骗的故意。
如果只是口头约定用途,没有任何书面或聊天记录佐证,后面维权会更困难。出借时把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写清楚,本身就是在保护自己。
所以,钱被挪用了,先别急着下结论是诈骗。要看借钱时对方怎么说的、怎么做的、有没有还的意愿和能力,也要看资金流向和事后态度。
很多案子,表面上是借款人骗了出借人,实际上只是商业失败后的互相指责;也有些案子,看起来只是普通借贷纠纷,骨子里从一开始就是骗局。
能不能分清楚,靠的不是情绪,而是证据和法律构造。如果金额较大、情况复杂,建议尽早让律师介入,把材料理清楚,再决定走民事还是刑事路径。
这一步走对了,后面才不至于白忙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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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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