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经修改后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第二条规定: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第三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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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及分析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为个人自用物品且有数量、价值限制,超过限量的海关将责令退运。为了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香烟、烟弹通过使用他人的身份、收货地址等信息分批收货的方式伪装成个人物品申报进境,向海关申报时还伪报品名。上述行为系伪报品名、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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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杨某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1.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杨某铭与居留日本的李某飞(在查)等人合谋,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通过伪报品名等手段,从李某飞处收购、邮寄七星牌、万宝路牌、箭牌等日本产香烟、烟弹入境,并经兰州、西宁、广州等地转寄销售。李某飞等人负责供货,杨某铭负责提供蔡某兰、闫某丽等多人的身份、收货地址等信息分批收货,并转寄至国内买家,非法牟利。
2022年3月,侦办人员从杨某铭处先后查获走私香烟、烟弹共计658条(131600支),价值人民币268870元。经兰州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01294.56元。
案发后,杨某铭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一审期间,杨某铭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杨某铭违反海关法规,非法邮寄、收购烟草专卖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鉴于杨某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动预缴部分罚金,法院决定对杨某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杨某铭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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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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