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武清高村卓达艺都项目,一场迁延十余年的工程款结算纠纷持续发酵。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吴先生因常年奔走维权延误治疗,最终左腿截肢,只能依靠轮椅行动。其所属分包单位天津明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总包中冶天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欠付工程款合计8585502.13元,双方围绕原始财务凭证真伪、账面记录有效性、结算文件法律效力产生重大分歧。随着开发商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原本发生在建设单位与总包之间的债务矛盾,进一步传导至下游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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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提供)
项目停工埋下债务隐患,维权代价累及个人健康
2014年4月,天津明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接高村项目一期劳务施工,当年11月,因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被责令停工。2015年1月,已完工工程量完成核对结算,确认结算金额44495573元。整个项目划分为2014‑2015一期施工、2016‑2017补充协议续建两个阶段,两套施工内容对应两套独立结算体系。经司法判决,开发商需向中冶天某支付工程款、利息、诉讼费及各类补偿共计47715863元,该笔款项后续已经全额拨付至总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总包收到甲方回款后应当向分包拨付对应劳务款项,但此后的对账之路却漫长而曲折。
项目停工之后,明艳公司持续发起对账、催款申请。明艳公司表示,诉求辗转于项目部、商务合约、成本、财务、管理层多个部门,各环节权责边界模糊,没有形成固定对接人和实质性处置方案,付款问题长期悬置。明艳公司称,为兑付数百名农民工工资与材料商货款,企业不得不处置两套自有房产,叠加多方举债,背负沉重债务压力。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吴先生,常年往返奔走于项目、企业各部门之间处理维权事宜,明艳公司认为,长期的奔波劳碌挤占疾病治疗时间,病情持续恶化,最终造成左腿截肢,日常行动需要依靠轮椅,个人健康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对账揭开多重疑点,多笔大额支出凭证存重大瑕疵
随着后续全面对账开展,明艳公司称大量账目疑点集中暴露。明艳公司对中冶天某多笔账面已付款记录提出强烈质疑,明艳公司表示,存疑账目主要分为四类:一是账面列支97万余元付款,对应的审批单据、经办人签字、收款收据上的企业财务印章,明艳公司均主张存在伪造嫌疑;明艳公司称相关单据系总包财务人员利用明艳公司开具的发票制作形成,经核对,签字并非当事人签署,印章与备案印章不符,没有对应的资金流转记录;二是账面记载现金向经办人商某某支付627600元,无任何交付佐证,尚某某否认收到该笔钱款;三是明艳公司主张账面记录70万元、250万元两笔合计320万元承兑汇票支出,汇票领取签字存疑,明艳公司称商某某并未领取相关票据,企业也从未收到对应款项;四是账面列支22万元诉讼费,明艳公司表示并未发生该笔费用由其收取或承担的客观事实,无相关诉讼文书支撑业务真实性。明艳公司表示,以上四类存疑账面支出合计251.77万元。除此之外,还有多笔大额甲方代付记录,账面上仅有收据留存,银行对公流水、承兑原件、代付回单等关键原始财务凭证缺失。
明艳公司提出,案涉款项支付账目真实性存疑,同时质疑存在原始账册涂改、结算材料不实等情况。该公司称,相关财务人员曾对部分账面记录作删减、修改;另有两份内容不实的结算资料,其中一份虚构项目结算总额及付款信息,形成明艳公司工程款被 “超付” 的结论;另一份配套形成债权转让材料,主张以此抵扣总包方应付工程款债务。
2022 年 10 月 11 日,案涉《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说明》完成签字盖章,签署时正开展开发商破产清算债权申报。明艳公司陈述,该文件由中冶天工中原分公司相关人员安排签署,签约时被告知文件仅用于破产债权申报,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中冶天工则将该文件作为一期工程款已结清的主要证据,抗辩明艳公司主张的工程款诉求。明艳公司主张,案涉文件属于受“欺诈情形”下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民法典》相关规定可申请撤销,其撤销权行使尚未超过法定期间。
无争议欠款确认却逾期不付,历史旧账再起冲突
2025年8月,明艳公司正式提交对账结算申请。2026年3月19日至26日,双方以卓达破产管理人出具的第三方付款台账、明艳公司完整银行流水做交叉核验。2016‑2017补充协议项下账目达成无争议结论:中冶天某累计付款44834271.89元,尚欠工程款4382100.14元。
就在无争议欠款已经确认之后,对账形势急转。2026年3月27日,中冶天某财务部门提出回溯核查2014‑2015年旧账,依据内部账面记录主张明艳公司存在巨额超付,要求以此抵扣已经确认的438万余元欠款,双方矛盾彻底爆发。
卓达破产管理人调取的甲方付款台账,没有出现中冶天某所称对明艳劳务的代付转账记录;明艳公司银行流水同样没有对应收款进账。中冶天某方面称,该时期部分原始付款凭证因年代久远档案遗失,无法提供。明艳公司核算得出,2014‑2015年度不仅不存在超付,反而尚有4203401.99元工程款未结清,叠加无争议部分,总欠付工程款8585502.13元。
2026年6月,中冶天某内部形成处置意见,认可历史档案遗失的客观情况,提出搁置2014‑2015年争议账目,承诺2‑3个月内优先付清4382100.14元无争议工程款。明艳公司表示,2026年6‑8月期间收到部分款项,但该付款承诺并未全额兑现,企业多次对接相关岗位,始终得不到剩余款项明确的付款安排。2026年7月初,明艳公司出具书面催告函并设定答复期限,明确如逾期无实质性处置方案,将通过纪检举报、提起司法诉讼等法定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明艳公司称,9月1日已将全套材料递交至中冶纪检委相关事件负责人刘某某、王某某手中,截至发稿,吴先生再度致电纪检部门沟通催办,仍未得到明确的处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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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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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提供)
举证责任引法律争议,多方渠道等待公正处置
建工领域司法实践中,对公分包结算普遍遵循合同、资金、发票“三流一致”,工程款优先采用公对公转账模式。主张已经完成付款的总包方,负有举证义务;大额工程款项,仅有收据而缺少资金交付原始凭证,司法层面一般不予采信,档案遗失不能成为免除举证责任的理由。明艳公司提出,本案暴露出的大额账面支出、原始会计档案灭失、签字印章真伪争议、账册涂改、虚假结算文件等问题,与《会计法》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要求、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存在冲突,部分情形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目前,明艳公司已经完整留存分包合同、对账录音及文字转录件、通讯记录、破产管理人第三方台账、银行盖章流水、对方自认档案遗失沟通记录、催告函邮寄回执等全套证据材料,已经向中冶天某集团纪委递交实名举报,申请立案核查、启动签字印章司法鉴定、开展专项审计,要求清偿全部工程款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明艳公司表示,后续还将视情况向住建、国资监管部门提交线索,推进民事诉讼,必要时向公安经侦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针对明艳公司反映的工程款拖欠、财务凭证缺失、结算文件效力争议、账目造假嫌疑等问题,涉事企业暂未对外作出正式回应。中冶天某作为建筑行业的主力军,理应带头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中小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千万工程款悬而未决,明艳公司称企业背负沉重债务,实际施工负责人更是付出了身体健康的惨重代价。恳请相关主管部门能够对此案予以关注,依规开展全面核查,厘清多年遗留的账目争议,督促各方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期待事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让明艳公司主张的血汗工程款诉求得到公允对待,维护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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