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四姐弟合伙理财,约定由其中一人负责监管账户,结果亏损后反手将监管人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认定出借证券账户本身违法,且监管人系无偿受托、原告未告知账户密码,监管义务存在法律与客观双重履行障碍,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原告王先生诉称,为了理财赚取收益,王家四姐弟约定在王先生名下的证券账户内进行投资,并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王女士作为账户的监管人,在账户出现亏损时及时反馈给其他投资人。但在实际理财过程中,王先生认为王女士未尽到监管责任,构成合同违约,应赔偿其1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王先生没有告知被告王女士账户密码。王先生告诉王女士只有操盘人知道密码,但在王女士向操盘人询问密码后被拉黑了,因此王女士一直不知道账户密码,无法看到亏损情况,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合同协议约定了王家四姐弟在原告王先生的理财账户内理财,各方共同指定的监管人为被告王女士,以及提前解约的条件。合作协议中对监管方式、密码流转过程没有做出约定,也没有约定王女士因负责监管而享有额外的收益。而王先生将名下的案涉账户交给操盘人操作后,对账户密码并不知情,也没有找回密码。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王女士的监管义务为定期登录案涉账户,并查看账户内余额,保证账户内资金不发生亏损。该义务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因此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判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根据证券法规定,原告王先生将自有账户出借给他人属于违法行为,王女士的监管义务在法律层面上存在履行障碍;而且,从诚信原则出发,王先生应当将有效密码主动告知王女士但并未告知,由于密码是履行监管义务的必要前提,王女士的监管义务在客观层面也存在履行障碍。
最后,案涉合同为无偿的委托合同,且王先生未及时告知王女士密码的行为本身也属于过错,因此难以认定王女士在案涉合作协议项下存在可归责的过错。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编辑 杨海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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