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伪证,但却在天津宝坻法院(2025)津0115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一审)、天津一中院(2026)津01民终4060号判决(二审)中屡屡获胜。对此,天津市宝坻区宝丰风机公司职工股东王作军愤怒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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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军说,我是天津宝坻宝丰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国营)的职工股东,现有该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表》和《公司股东(自然人)名录》可以证明,我在该公司有11000元的股金,百分之0.54的股份。但却在公司改制结束时的2005年11月18日被公司用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剥夺了股权,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虚假的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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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王作军向宝坻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司法鉴定。后宝坻法院委托天津盈轩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剥夺了王作军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出让方王作军的名字并非是王作军本人所签。至此,该份剥夺王作军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伪证已是铁证如山,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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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条规定:1、刑事诉讼中提供伪证构成伪证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审判中法官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民事、行政审判中法官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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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无论是一审宝坻法院(2025)津0115民初5980号判决,还是天津一中院(2026)津01民终4060号判决,均是依据有司法鉴定认定是伪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定案,已属情节严重的枉法裁判,依法应受到严惩,对此王作军向明知是伪证仍枉法予以定案的法官提起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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