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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在本案中主张的核心请求权基础,是《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制度。
被迫解除,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时,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主张经济补偿金;若因用人单位违法造成其他损失,劳动者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能否认定被迫解除成立,是 278 亿股权激励索赔请求成立的前置根基。一旦法院不认定被迫解除,全部股权激励损失赔偿请求,会直接丧失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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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 38 条,法定被迫解除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等。需要重点注意:法条列举情形,均是用人单位直接违反劳动法义务的行为。单纯商事合伙协议回购争议,本身不属于劳动合同法项下法定过错情形。
梁军主张构成被迫解除的逻辑是:寒武纪相关安排,胁迫、迫使本人离职,进而触发合伙份额回购,造成巨额股权激励损失,符合被迫解除要件。而寒武纪抗辩,梁军属于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不存在用人单位胁迫、欺诈或者欠薪、欠社保等法定过错情形,不满足被迫解除条件。法院审查被迫解除,会遵循严格裁判标准,并非劳动者发一份解除通知函,就当然成立被迫解除。司法实践一贯规则:劳动者依据 38 条发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事实;劳动者主张的解除理由,必须是通知函中载明理由,事后不能随意新增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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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被迫解除,有三大审查要素。第一,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38 条法定过错;第二,劳动者系基于该法定过错,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劳动者解除通知中载明理由,和诉讼主张理由保持一致。如果劳动者离职真实原因,是个人选择、商事股权争议,而不是用人单位劳动法上违法,即便事后发函主张被迫解除,法院一般不予认定。单纯股权回购纠纷,属于商事合同履行争议,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用人单位过错,不能单独以此为由认定被迫解除。
即便法院认定被迫解除成立,下一个难题随即出现:278.32 亿元股权激励损失如何核算,损失是否真实存在。劳动损害赔偿,遵循填平原则,赔偿范围限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预期估值损失的认定难度很高。梁军的损失计算方式,以公司估值测算股权价差,也就是激励份额当前估值,减去回购对价,差额作为损失金额。但该金额是账面估值,并非已经实际发生、确定的现金损失。股权估值受资本市场、行业周期、企业经营状况多重因素影响,本身存在巨大波动,并非固定不变财产。
被告抗辩重点也在此:回购对价,是合伙协议预先约定价格,不是寒武纪单方克扣;股权估值涨跌属于市场投资风险,不是用人单位劳动违法行为造成。即便劳动关系解除,回购的触发根源,是合伙协议约定条款,不是劳动合同项下的侵权行为。损失核算上,需要区分三类价值:协议约定回购价款、股权账面估值、实际变现价值。账面估值,不等于实际可以拿到的变现金额,司法实践对于以估值价差作为损失,普遍持审慎态度。
同时,损害赔偿还需要满足因果关系要件:用人单位劳动法违法行为,是造成损失直接、法律上原因。即便存在股权差价,法院也要判断,差价损失是公司违法用工造成,还是合伙协议商事安排、市场估值波动带来。如果认定损失根源来自合伙协议约定退出机制,而非劳动违法,则即便被迫解除成立,巨额股权损失赔偿请求依然无法支持。
综上,本案存在两层递进实体障碍:第一层,证明满足法定条件,成立被迫解除;第二层,证明 278 亿属于劳动法项下可赔偿实际损失,并且该损失和用人单位劳动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直接因果关系。两层要件缺一不可。该规则也提示高管:想要主张被迫解除,离职通知理由务必严谨,必须紧扣劳动合同法法定情形;不能仅仅以股权纠纷作为被迫解除理由。对于企业而言,员工离职沟通、文书留证,是防范被迫解除认定风险的关键。
下一篇预告:《梁军诉寒武纪 278 亿索赔案:高管股权激励纠纷,劳动与商事两条救济路径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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