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6月,美国《纽约时报》突然陷入一场前所未有的官司。
![]()
报纸准备刊登的,不是普通的新闻材料,而是美国国防部的一份绝密报告。
这份报告由时任国防部长罗伯特·麦克纳马拉于1967年下令编写,涉及1945年至1967年美国介入越南战争的决策过程,共47卷约7000页。后来,这份报告被称为“五角大楼文件”。
1971年6月13日,《纽约时报》开始刊登其中的内容。
美国政府很快要求法院制止继续刊登。
于是,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摆在法院面前:政府说这是国家秘密,报纸就必须闭嘴吗?
美国最高法院给出的答案,成为美国新闻自由史上的一个重要判例。
一份7000页的秘密报告
五角大楼文件并不是一份正在进行中的军事行动计划,它主要是对美国过去二十多年越南政策和决策过程的内部总结。报告涉及杜鲁门、艾森豪威尔、肯尼迪和约翰逊几届政府。
它之所以引起巨大轰动,并不只是因为“机密”两个字,而是因为文件中的一些内容,与政府过去向国会和公众公开说明的情况存在差异。
美国国家档案馆后来公开的完整材料显示,这份报告共约7000页,原先被列为机密文件。
当时,一名参与过这项研究的分析人员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取得了这些文件,并把它们提供给记者。
《纽约时报》经过一段时间整理后,决定刊登。6月13日,第一篇报道见报。
政府没有等到所有材料发表以后再追究责任,而是直接向法院申请制止报纸继续刊登。
这就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事先限制”。
什么叫“事先限制”?
如果一篇文章已经发表,政府认为其中涉及违法,可以通过诉讼追究责任,这属于事后责任。
但是,如果文章还没有发表,政府就先向法院申请:“请下命令,不准这家报纸发表。”
这就是所谓的“事先限制”。
两者看起来只差了一步,法律意义却很不一样。
因为一旦文章已经发表,至少公众已经看到了它,法院再讨论是否违法。
而“事先限制”则是,法院在公众看到信息之前,就把出版物挡在门外。
对于新闻自由而言,这是一道非常敏感的法律防线。
美国政府当时提出的理由当然不是“我们不喜欢这篇报道”,而是国家安全。
问题于是变成了,如果政府认为公开某些秘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法院是不是就应该尊重政府的判断,禁止媒体发表?
最高法院的判决只用了几天
这起案件后来成为著名的“纽约时报诉美国案”。
1971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听取口头辩论。仅仅四天以后——6月30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
结果是6比3。
最高法院没有接受政府要求继续禁止《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刊登五角大楼文件的请求。
法院的核心判断是,政府没有完成证明这种事先限制具有充分正当性的“沉重负担”。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最高法院并不是说“国家秘密都可以公开。”
也不是说“新闻自由永远高于国家安全。”
它所处理的是一个更加具体的问题,政府有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必要在新闻发表之前,直接由法院下令禁止出版?
在这个案件中,答案是否定的。
这一区别非常重要。
因为如果仅仅一句“国家安全”,政府就可以要求法院禁止任何尚未发表的新闻,那么新闻自由很容易变成一种只存在于纸面上的权利。
“国家安全”不能自动成为法院停止审查的理由
国家安全当然是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
战争时期尤其如此,但是政府拥有保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并不意味着政府对“什么可以公开、什么不能公开”的判断永远不受司法审查。
五角大楼文件案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恰恰在这里,政府必须证明为什么这一次必须禁止发表?
而不是仅仅告诉法院,这些东西属于机密,所以不能发表。
两者不是一回事。
“机密”是政府内部对文件作出的分类。
而“法院是否应该禁止一家报纸发表”,则是一个宪法问题。
在五角大楼文件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最终选择把这个问题交给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新闻自由来衡量。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事先限制”在美国法律中一直受到特别严格的对待。
但报纸赢了,并不意味着泄密者什么责任都没有
还有一个问题经常被忽略。
《纽约时报》打赢了官司,并不意味着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因此获得了法律上的“免罪牌”。
实际上,情况恰恰相反。
最高法院判决以后,尼克松政府仍然对埃尔斯伯格和安东尼·鲁索提起刑事指控。
也就是说,媒体发表文件的问题,与一个人如何取得、复制并向媒体提供这些文件的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这是理解五角大楼文件案非常重要的一点。
法院保护新闻出版,并不等于宣布所有取得秘密文件的行为都合法。
这两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后来,埃尔斯伯格案件又出现了戏剧性的转折。
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政府方面曾经采取严重不当手段,包括闯入埃尔斯伯格精神科医生的办公室,试图寻找能够损害其名誉的信息。
最终,1973年5月11日,法官以政府不当行为为由宣布审判无效,并撤销了对埃尔斯伯格等人的指控。
于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法律画面出现了。
政府为了阻止秘密被公开,采取了越来越激烈的措施;而这些措施本身,后来又成为政府遭受司法否定的重要原因。
后来,又轮到了尼克松总统自己
五角大楼文件案发生于1971年。三年以后,水门事件继续发酵。
1974年,最高法院又审理了一个与尼克松总统有关的重要案件——美国诉尼克松案。
这一次,不是报纸要求发表政府秘密文件,而是特别检察官要求总统交出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录音和文件。
尼克松主张总统享有行政特权,希望拒绝交出这些材料。
最高法院最终没有接受总统享有绝对行政特权的主张,要求其遵守法院的传票,判决于1974年7月24日作出。
把这两个案件放在一起看,就更加有意思了。
1971年,法院面对的是总统能不能因为“国家安全”,阻止报纸发表政府秘密?
1974年,法院面对的是总统能不能因为“行政特权”,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两个案件的具体法律问题并不相同,但它们都涉及一个基本问题,行政部门的判断是不是最终的判断?
答案不是。
真正值得关注的,可能就是这几个字
回头看五角大楼文件案,我觉得最值得记住的,并不是“《纽约时报》打赢了美国政府”这样一句简单的结论。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有保密的权力,但法院仍然可以审查政府为什么要求保密;政府有国家安全的职责,但“国家安全”四个字并不能自动终止司法审查;媒体有新闻自由,但新闻自由也不是意味着任何来源、任何行为都天然合法。
这些界限看起来很细,但法治往往就是在这些细微之处体现出来的。
如果政府认为一份文件属于国家秘密,可以依法追究泄密者的责任;如果政府认为媒体的行为违法,也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但是,当政府要求法院在新闻尚未发表之前,直接命令一家报纸“不要说”,法院就必须格外谨慎。
因为一旦法院习惯于接受这样的要求,下一次被要求闭嘴的,也许不再只是关于战争的报道。
五角大楼文件案留下的真正问题,因此并不是国家安全重要不重要?当然重要。
而是当政府说“这是为了国家安全”时,谁来判断这个理由是否足以限制一项宪法权利?
1971年的美国最高法院给出的答案是,不能只由政府自己说了算。
而这,也许正是五角大楼文件案半个多世纪以后仍然值得我们重读的原因。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