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追诉的根基,永远是以证据证明事实、以事实来确定是否违反法律。也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所有定罪指控,一旦脱离客观事实、依赖主观推定、套用结果归罪,逻辑是不可能自洽的,这样的指控,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2026年9月28日,朱世英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在乌鲁木齐开庭审理。纵观全案指控,旁听君认为,控方最大问题不在于法律适用争议,而在于基础性、根本性的事实认定错误。
控方未立足交易实质、决策流程、损失客观状态、因果真实脉络,而是简单建立了一套结果倒推式定罪模型:
业务逾期=虚假贸易
账面挂账=国资损失
末端签字=个人滥权
经营阶段性亏损=刑事犯罪。
这套看似闭的推理,每一步都与客观事实相悖,形成六重关键事实认定错误。
一、基础事实错误:将真实供应链贸易,错误认定为融资性空转贸易
本案最前置、最致命的事实偏差,是对案涉交易性质的根本性误判。
司法穿透审查认定贸易性质,唯一标准是交易实质:
是否存在真实货物、真实物流、真实货权移交、真实税负承担、真实市场风险。
本案客观证据清晰完整:
全部业务具备完整物流单据、货物验收记录、货权转移凭证、合规增值税发票,交易链条完整、对价真实、流转真实。
更关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的事实:案涉业务属于合法供应链贸易。
然而,控方抛开生效裁判既判力、抛开全套实物交易凭证,仅以“交易金额大、存在预付模式、后期回款逾期”等商事外观特征,错误认定案涉业务为“无实质商业的融资性空转贸易”。
该认定完全违背客观证据:
托盘贸易、预付垫资、大宗供应链延期回款,是国企综保区贸易的常态经营模式,绝非空转、绝非违规。
控方属于典型的基础性事实认定错误。
二、损失事实错误:将阶段性逾期债权,错误认定为已发生确定净损失
滥用职权罪入罪的核心要件,是造成实际、确定、不可逆的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损失必须是终局性灭失,而非暂时性挂账、阶段性逾期、待追偿债权。
本案控方在损失认定上,存在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第一,无视巨额可追偿、可盘活资产。
北投系债务主体破产重整后,涉案公司取得吐鲁番景盛矿业51.6129%股权,资产价值巨大、具备持续变现能力;万天、金通达项目已查封商铺、股权、房产,并有不动产、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兜底。
所有逾期款项,均处于司法处置、资产盘活、破产清偿、持续挽损过程中,并非彻底灭失。
第二,无任何司法会计鉴定与资产评估。
数亿级别的国资涉刑案件,控方未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损,仅以企业内部财务台账、账面逾期数据作为“重大损失”依据,
完全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专业化、客观化、精准化的基本要求。
第三,损失测算口径随意、前后矛盾。
将查封的旧房产、林权等财产仅以变现困难为由,否定其财产属性与价值,将价值数十亿的䗋矿服权寻没肖计入收益,足以证明控方前期、后期损失认定均无精准事实支撑,全凭主观裁量。
控方将“商事逾期风险”等同于“刑事终局损失”,将“待追偿债权”等同于“国有资产灭失”,是对渎职犯罪损失要件的重大事实认定错误。
三、行为事实错误:将客观履职受限、流程瑕疵,错误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
刑法意义上的“滥用职权”,特指行为人主观明知违规、客观刻意突破权限、主动规避制度、放任违法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而本案客观履职事实完全相反:
案涉部分业务出现问题,源于合作方恶意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属于外部客观障碍,并非朱世英怠于履职、放弃风控。
所有业务均经过业务初审、风控复核、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集体会议审议多层流程:
部分项目经党支部扩大会审议、风控小组专项评估、总经理办公会表决;
风险项目均配套股东担保、资产抵押、连带责任补强风控措施;
部分业务依规上报国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所谓“未尽调、未风控”,是重大事实认定错误,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主要一由班子成员证言指证。
控方无视客观履职障碍、无视多层风控留痕、无视集体决策流程,直接根据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将履职不完美等同于刑事滥权,属于典型的行为定性事实错误。
四、责任事实错误:将多层集体决策事项,错误归责于末端签字个人
国企治理体系的法定逻辑是:集体决策、集体担责、权责对应、流程追责,绝非末端单点追责。
本案客观事实清晰:
案涉供应链贸易经营模式,2018年已由支部会议确立,早于朱世英任职核心管理岗位;
案涉每一笔争议业务,均经多部门、多层级集体审议,全程留痕、全程把关。
现有客观证据无任何一笔业务存在个人拍板、个人独断、规避程序、压制异议、突破权限的情形。
但控方完全架空国企治理制度:
前置所有审核、风控、决策环节全部免责,唯独将最后签字审批的法定履职行为,认定为个人滥用职权、单独承担全部刑责。
剥离集体决策背景、无视多层风控流程、否定制度治理价值,单独归责末端高管,
是对责任主体、决策机制、权责边界的重大事实认定错误。
五、因果事实错误:将第三方违法违约+不可抗力后果,错误归责于履职行为
刑法因果关系要求:危害结果必须由涉案行为直接、主要、必然造成,异常介入因素依法阻断因果归责。
本案业务回款受阻、项目出险,真实原因清晰可查:
北投系主体涉嫌合同诈骗、虚开发票、恶意欺诈,最终破产重整;
万天合作方单方恶意违约、拒不履约;
金通达实控人爆发重大金融风险、丧失履约能力;
叠加2021—2023年全域疫情不可抗力,物流停滞、矿山停工、实地核查全面受限。
以上全部属于独立、异常、不可归责于国企经营者的外部风险,足以阻断刑法因果关系。
朱世英的审批履职行为,是合规商事经营行为,并非损害结果的主因、直接原因。
控方无视多重外部介入因素,截断完整因果链条、单一归责经营者,将他人犯罪、他人违约、市场风险、不可抗力的综合后果,全部归罪于个人,属于刑法因果关系的根本性事实认定错误。
六、评价事实错误:用事后从严监管新规,错误评价事前合规经营行为
刑法核心原则:行为合法与否,以行为当时的法律、政策、监管尺度、行业惯例为准,禁止事后溯及。即不利于公民的法不溯及既往。
国资委关于严控虚假贸易的“十不准”、专项从严监管政策,2023年才正式落地实施。
而本案业务模式自2018年确立,交易集中发生在2021—2023年政策过渡期。
彼时,各地综保区国企被政策鼓励做大供应链贸易、盘活实体、扩大营收、稳定产业链。
案涉托盘、垫资、大宗贸易模式,是全行业通行、监管不禁止、政策支持的常规经营方式。
案发前,无审计、国资、监管部门认定该经营模式违法违规。
控方以2023年事后从严标准,倒推此前数年的合规经营行为为违规滥权,本质是“赢了是改革创新、输了是刑事犯罪”,属于政策评价、行为时代背景的重大事实认定错误。
结语:事实认定,则指控是空中楼阁
刑事指控的正当性,永远建立在客观事实、完整证据、精准定性、合法因果之上。
纵观朱世英案,控方指控并非法律争议,而是六层连续、系统性的事实认定错误:
错误认定交易性质、错误计算国资损失、错误认定履职行为、错误划分责任主体、错误判断刑法因果、错误适用事后标准。
以结果推定过错、以亏损推定犯罪、以末端签字兜底全部风险,本质是结果归罪、有罪推定,背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
国企改革需要有容错空间,市场经营天然自带风险。
商事盈亏应交由市场规则调整,履职瑕疵应交由行政追责整改,唯有故意滥权犯罪,才可动用刑法惩戒。
朱世英案一审正在审理,正义仍在路上。
期待司法穿透表象、回归证据、回归事实、回归法理,守住刑法边界、守住司法公正。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