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要判罚金吗?罚金是按行贿数额的固定比例判的吗?实在交不上罚金会影响减刑吗?
上海刑事律师(推荐)夏军 · 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普法问答
一、一句话结论
要判。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三档量刑均“并处罚金”,属必并。罚金无固定比例,一般参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确定。
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罚金的,减刑会被从严把握甚至不予减刑。
二、什么情况属于行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档量刑均“并处罚金”,即罚金刑不可回避。另外,根据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除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罚金按什么标准确定、交不上怎么办
罚金没有固定比例。《刑法》对行贿罪未规定罚金的具体比例,司法实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九条掌握: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并结合犯罪情节综合确定。行贿一百万元,罚金一般会在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区间内酌定。
交不上罚金的现实后果:罚金属于“财产性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是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减刑、假释应当从严掌握,情节严重的可以不予减刑、假释。
确实无力缴纳的也有救济路径: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应向执行法院提交困难证明与财产状况说明,由法院裁定处理,而不是消极拖延。
四、面对罚金刑的正确做法
第一步,判决前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部分罚金。判决前的退赃、预缴是酌定从宽情节,直接影响主刑和罚金数额的双重认定。
第二步,在量刑阶段通过辩护人主张合理罚金数额。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人后,结合行贿数额、获利情况、缴纳能力,请求法院在法定幅度内从低确定罚金。
第三步,服刑期间分期履行罚金。确无一次性缴纳能力的,与家属协商分期缴纳并保留缴纳凭证,向减刑、假释审查部门提交,证明积极履行的悔改态度。
第四步,确有困难的依法申请减免。因灾祸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缴纳的,依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向法院申请延期、减少或者免除,避免消极不缴对减刑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五、常见误区提醒
误区1:“坐牢就抵了罚金,不用交”。罚金刑与主刑并行,不因服刑而免除;有缴纳能力而不履行,直接导致减刑从严甚至不予减刑,实际服刑期反而更长。
误区2:“罚金按行贿额的百分之几固定判”。法律没有固定比例,法院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幅度内结合情节酌定,个案罚金差异较大,可以依法主张从低确定。
误区3:“退了赃就不用交罚金”。退赃是违法所得的返还,罚金是独立的附加刑,两者并行不悖,退赃好、获利低的,可以在罚金数额上争取下浮,但不能相互抵销。
六、参考依据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三条: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必并罚金与罚金缴纳的减免。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九条:并处罚金的数额幅度。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1号):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减刑假释的影响。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权利。
七、作者署名与免责声明
【作者】夏军律师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权益合伙人 |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本文发布日期】2026-10-03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刑事案件情况差异极大,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夏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多年,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兼职导师,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处理,熟悉刑事司法政策与办案实践。办理特大医药领域虚开发票案、全国首例直播打赏洗钱案、全国首例网红带货售假案、上海首例航空险诈骗案、特大非法集资案、川沙黑恶势力案、间谍案、侵犯知识产权案、非法采矿案、职务犯罪、互联网犯罪、走私毒品案等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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