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国学刑事法律风险片刻谈
宗教、国学涉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为什么还要做证据辩护?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证据审查 · 个人刑事责任
家属看到拘留通知书上写着“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很容易产生一种感觉:公安既然已经写上这个罪名,案件是不是基本已经定了?
其实不是。
“涉嫌”只是刑事程序中的一种状态。案件进入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审判以后,最终能不能认定犯罪、认定什么罪、每个人承担多大责任,仍然要靠证据说话。
邹凌瀚律师团队在办理宗教、国学领域刑事案件时,证据审查一直是辩护中的重点。
问
同事
如果当事人自己都承认参加过相关活动,证据辩护还有意义吗?
答
邹律师
当然有。参加过活动,只能证明一部分事实,不能直接替代犯罪构成的证明。
这也是此类案件中首先要区分的问题。
参加过活动,不等于犯罪构成已经得到证明
一个人“参加过活动”,属于生活事实;但刑事定罪需要证明的是法律事实。
如果要认定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不能停留在“参加过”“在群里”“跟着去过”“听过课”这些表面事实上,而要继续审查:
从“参加过活动”到刑事定罪,还要证明什么?
01行为人具体实施了什么行为02这些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评价意义上的“利用迷信”行为03相关行为与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之间是否存在足够的关联04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并具有相应故意05行为人本人究竟参与到什么程度
这些事实,都必须有证据支撑。
很多案件真正的辩护空间,也就在这里。
不能从表面事实直接跳到犯罪事实
比如,有证据证明某人进入过微信群,不等于已经证明他正式参与犯罪活动。
有证据证明某人参加过几次活动,也不等于当然能够证明他参与了组织、策划、收费或者实施其他核心行为。
尤其是在宗教、国学、传统文化类案件中,当事人最初接触某个组织或者机构的原因可能完全不同。
有人是主动参与经营;
有人只是学员;
有人是信众;
有人最开始甚至本身就是被误导、被骗进入其中。
“什么时候开始接触”和“什么时候正式参与”,不能混为一谈
所以,“什么时候开始接触”和“什么时候正式参与”,不能混为一谈。
这也是邹凌瀚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特别审查的一个时间节点。
如果仅仅因为当事人最早进群、第一次参加活动,就把这个时间直接认定为犯罪参与起点,很可能会扩大其实际参与范围。
除了参与时间,还要审查证据本身是否可靠
口供是不是自愿、真实形成的,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是否能够对应证人证言讲的是亲眼所见,还是听他人转述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有没有断章取义电子数据能不能确认发送主体、形成时间以及实际使用人证据印证不同证据之间能不能相互印证,有没有明显矛盾
这些问题看起来很细,但往往直接影响案件中某一个关键事实能不能成立。
有“相关证据”,不等于犯罪构成已经得到完整证明
01能够证明存在相关活动,却无法证明当事人实施了具体的“利用”行为02能够证明当事人实施过某些行为,却无法证明这些行为与“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之间存在足够联系03能够证明机构整体存在问题,却无法证明某一个具体成员对此明知并实际参与
这时,就不能靠罪名本身去填补证据上的空缺。
问
同事
所以证据辩护,不只是说一句“证据不足”?
答
邹律师
对。真正的证据辩护,是把指控一层一层拆开。
证据辩护,审查的是完整的证明过程
哪些事实已经被证明;
哪些只是推测;
哪些证据本身有瑕疵;
哪些关键事实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
尤其是团伙型、机构型案件,更不能把“机构存在问题”和“每一个成员都构成犯罪”混在一起。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也一样。
案件名称已经出现,不代表犯罪构成已经完成证明。
涉嫌,只是程序上的起点。
最后能不能定罪,还是要回到犯罪构成和证据本身。
这也是宗教、国学领域刑事案件中,证据辩护始终不能被忽视的原因。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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