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有不少网友感兴趣,报告里面说了某地住建局的责任问题。
大概说一下这个背景:
一个居民楼的下面二层是商业部分,有人租了两间门头开了个养老院,不大,只有11张床。
后来2楼一间房子起火了,烧死了2个失能老人。
调查组在调查之后,对当地市住建部门认定的责任是:
2023年7月,市住建局接到市民政局的函告,同年8月11日组织对养老公寓进行检查,下达了责令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缺少消防设施的通知书,但未按照《消防法》要求对养老公寓进行行政处罚,仅将问题函告给市民政局,没有对问题进行持续跟进。直至2024年7月9日,养老公寓起火时,仍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在后续的整改要求中,调查组也提出了建议:
民政、住建部门要对全市养老机构合法性情况进行排查,重点纠治未办理手续、违规扩大服务设施面积等问题,建立台账并报告属地政府。
住建部门要加大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尤其是养老机构的查处力度。
屯哥就这事儿和住建的一个朋友聊了聊,他说的意思大概是这样:当地住建部门存在问题,但消防法也有BUG。
首先,当地住建部门这样子做,肯定是有责任的。养老院不论大小,都是要求消防审验的,那么它这个面积很小,在投入使用前就要备案抽查。
民政部门发了个函告,住建部门接了,也发了责令改正的通知书,说明这事儿没毛病,应该这么干。
按消防法58条,责令改正的同时,要行政罚款,就是5000以下的罚款。但当地住建没处罚,这是个问题,调查组说的是对的。估计因为这个,住建部门的有关人员也被追究责任了(调查报告上没公开)。
其次,备案抽查这个事儿,消防法是有漏洞的。按58条,那么他不来备案,你可以责令改正,并处5000以下罚款,如果你罚款了,他还是不来备案,你就没招儿了,就只能这样了。
这个是不能停止使用的,因为法律不是这样要求的。法律明确,只有他来备案,并且住建部门(抽查)抽中了,并且抽查不合格且仍不停止使用,才能走“停止使用,并且罚款3-30万元”这一步。
他只要不来备案,住建部门就没办法继续,不能进入更严厉的处罚程序,这可能也是国家在立法时考虑到要保护小企业(备案的项目都没有太大的),这事儿法律说了算,下面执法的人是没办法的。
这事儿我们住建部门也讨论很多次了,大概就是上面这两个看法。
好吧,屯哥感觉他说的也有些道理,有从事法律研究的朋友可以参与讨论一下,如果确实是这样的话,是不是要考虑消防法的修订?
起火之后,还是要广泛讨论一些对体系、机制方面进行完善的话题,怎么完善和提升,比追究某个人更重要,也有意义。
来靠山屯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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