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双佳科技公司聚众殴打讨薪者,我儿子张复生在劝架时被打伤头部致重伤重残,但天津高法不是法医的李宏捷和陈光明却在未检验伤情的情况下,给出具了一份轻伤鉴定,且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资质介绍。后经出版过90余部法医鉴定类书籍,并曾任最高检和最高法主任法医师庄洪胜及另外六名国内著名法医专家张继森、翟建安、胡志强、潘建章、李永志、寇慧珠等共同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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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在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第7项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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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份无鉴定人签名和资质介绍的天津高法(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一审),却成了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的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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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法律错了,还是法官知法违法,为什么长达22年也无人纠正?对此我曾进行过多年申诉。宝坻法院曾于2024年1月31日短信答复我说,使用天津高法没有鉴定人签名和资质介绍的鉴定并无不当。2026年9月21日11点23分,天津高法给我来短信说:“您好,您关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0161号一案的来信收悉。我院已认真阅读您的来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已将您的信件转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4日,宝坻法院给我来短信说:您好!您的来信收悉。我院已认真阅读您的来信,您的来信已转刑庭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这就让我有点看不明白了,明明是中级法院终审的案子,怎么转给下级法院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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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9日9点19分,宝坻法院给我来短信说,“经核查,本院在(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采信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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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其所采信的无签名鉴定符合的是哪条法律规定?以及是二审管一审,还是一审管二审,明明是天津高法把涉及到二审判决的信访转给天津一中院,可天津一中院又将本院的终审裁判转给一审宝坻法院处理,这岂不是成了一审管二审的程序错误,如此之,还谈何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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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无论是天津高法,还是天津一中院均没有纠正错案的真正动机,而是逐级向下推诿,最终由下级法院作出袒护上级法院的枉法结论。不是法医可否出具法医鉴定?没有鉴定人签名和资质介绍的鉴定是否合法?又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本案很明确且简单的焦点问题,不用说是天津三级法院的法官,就是连一名小学生也不会答错。因为如果是无签名鉴定和采信无签名鉴定的判决正确,那就是《刑事诉讼法》和其的相关解释错了,就应当由全国人大进行修改,否则天津高法的无签名鉴定就应当撤销,采信该鉴定的判决就应当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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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大力纠正冤假错案的今天,天津宝坻法院刑庭仍在作出采信无签名鉴定的判决并无不当的枉法答复。这不仅是一场法与不法的斗争,也是一场纠正冤假错案和抗拒纠正冤假错案的搏斗,因为凡是制造了重大的冤假错案者,轻则会受处分重则会进监狱,所以他们会拼死对抗。建议将这些法盲或是公然抗法者清除出政法队伍,为受全民欢迎的纠正冤假错案的道路清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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