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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渐渐凉了,蚊虫也少了。
在一些人迹罕至的公园、山野、河间,以及废弃的楼宇、工厂等场所,一些“天体爱好者”也开始选择在这个季节,去施展自己的爱好。
所谓“天体爱好者”,这里指的是那些喜欢在野外全裸晒太阳,或者进行其他裸体活动的人。
特别是在一些网站上,境内天体活动的视频、图片并不少见。很多人或许认为,只要选择一个人少的地方,不影响他人,就属于个人自由。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我国,天体活动并非当然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私人行为。如果不分场合进行裸体活动,同样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1.公共场所裸露身体
202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裸露身体的行为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问题来了。
现在网上能够看到的一些天体活动视频、图片,拍摄地点并不完全相同。
有些是在商场厕所、城市公园等地方,这些场所显然比较容易被认定为公共场所,据此进行处罚没有问题。
但如果是在没有人的山野、河间,废弃的楼宇、工厂等地方呢?是否还能被解释为是公共场所?如果不是,那在这些场所进行天体活动,是不是就没有处罚的法律依据了?
2.猥亵他人
其实,天体活动在一些国家被视为一种亲近自然、返璞归真的生活方式,甚至还有专门的天体海滩,供爱好者放松、享受。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裸体行为都可以被称为“天体活动”。
现实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听说过一些“暴露狂”:躲在绿化带、墙角等地方,突然冲出来,将自己的隐私部位暴露在路人面前。
遇到胆小的人,可能被吓一跳,转身就跑;但如果遇到胆子大的,直接上前将其控制并报警,那么事情就完全不一样了。
因为这种行为的重点,不是“天体活动”,而是是否存在故意向他人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行为。
如果被公安机关查获,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猥亵他人”,就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所以,虽然都是“裸露身体”,但一个人独自进行天体活动,与故意跑到他人面前进行身体裸露,在法律评价上并不能简单地混为一谈。
3.律师观察
我们不应该轻易污名化“天体”活动,也不应该因为个别人的不当行为,就将所有天体爱好者一概而论。
但与此同时,也需要注意,天体爱好与借“天体”之名满足个人不当私欲,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真正的天体爱好者,或许只是选择在合适的场所、以不打扰他人的方式享受自己的生活方式。
如果不影响他人,也许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包容。
但如果有人以天体活动为名,故意出现在他人面前裸露身体,甚至以此刺激、惊吓他人,那么这种行为就已经超出了个人生活方式的范畴。
前者值得被理解,后者不仅可能给他人带来精神上的不适甚至伤害,也触碰法律的红线。
尊重个人选择,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他人的感受;包容天体活动,也不意味着可以纵容借天体之名实施的不当行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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